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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花王股份: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19-04-26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朝阳门北大街乙 12 号天辰大厦 9 层 100020

       Add:9 F, TianChen Tower,No.B12 Chaoyangmen North Street,Beijing,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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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花王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
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宜的全部事实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目的使用,非
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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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本次回购注销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8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授权董事会按照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
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

    2、2019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3、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监事

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

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已经履行的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依据、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依据和数量

    根据《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

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鉴于公司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中共 6 名激励对象已因个人原因辞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28.7 万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2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等原因而

导致的职务变更,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鉴于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共 5 名激励对象

因工作内容调整和职务变更,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

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107 万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和《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规定,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定比 2017 年度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非后的净利润,2018 年度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和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0%,由于公司 2018 年度

业绩完成情况未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

考核条件,因此不予解锁,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253.8 万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389.5 万股,占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登记股数的 50.57%,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1.14%。

    2、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其余情形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

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

的议案》,因 2017 年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实施完毕,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由 6.08 元/股调整为 6.028 元/股。



                                    3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6 月 5 日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自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

生相关回购价格调整事宜,因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以首次授予价格

6.028 元/股进行回购注销。

    3、用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依据、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合法、有效。



    三、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已经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于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

乙 12 号天辰大厦九层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邓文胜:




                                         马鹏瑞:




                                         贾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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