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王股份: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0-09-29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花王股份
债券代码:113595 债券简称:花王转债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0 年 9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5
三、基本假设 ...................................................... 6
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7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7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 ............................. 8
(三)股票来源 .................................................. 8
(四)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8
(五)授予价格、行权价格........................................ 12
(六)本激励计划的考核 ......................................... 13
(七)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20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21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21
(二)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22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22
(四)对本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23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24
(六)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 24
(七)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25
(八)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 25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25
(十)其他 ..................................................... 26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27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8
(一)备查文件 ................................................. 28
(二)咨询方式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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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花王股份、公司 指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
限制性股票 指 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激励对象 指
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授予日 指
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
行权 指 在本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
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
限售期 指
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期 指
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
解除限售条件 指
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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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指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
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
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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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花王股份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
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
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
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
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花王股份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
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花王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
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
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
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
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
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
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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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
期完成;
(五)本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
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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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
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1、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21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
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
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2、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拟向21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226万份,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33,517.32万股的0.67%。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拟授予权益总 占本计划公告日公
姓名 职务
数量(万份) 数的比例 司总股本的比例
董事、副总经
肖杰俊 16 5.66% 0.05%
理、董事会秘书
徐旭升 副总经理 16 5.66% 0.05%
贺伟涛 副总经理 8 2.83% 0.02%
韦建宏 副总经理 8 2.83% 0.02%
中层管理人员(共 17 人) 178 63.01% 0.53%
总计 226 80.00% 0.6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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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向21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56.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
额33,517.32万股的0.169%。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拟授予权益总 占本计划公告日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数的比例 司总股本的比例
董事、副总经
肖杰俊 4 1.42% 0.012%
理、董事会秘书
徐旭升 副总经理 4 1.42% 0.012%
贺伟涛 副总经理 2 0.71% 0.006%
韦建宏 副总经理 2 0.71% 0.006%
中层管理人员(共 17 人) 44.5 15.75% 0.133%
总计 56.5 20.00% 0.16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282.5万份/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
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3,517.32万股的0.84%。其中,授予
限制性股票56.5万股,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股票期权226万份,占拟授予权益总额
的8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
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或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和
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1、股票期权的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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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
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由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
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
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登记的股票期权失效。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3)等待期
股票期权等待期为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各批次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计划股票期
权等待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
(4)可行权日
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
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其中激励对象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行权: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
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
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在行权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权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未来 24 个月内分两期行权。
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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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第一个行权期 50%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第二个行权期 50%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的各期行权期内行权完毕。因未达到当期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
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达到行权条件但在当期行权期内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上述股票期权不
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被限制出售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
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
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
③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
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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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计划后 60 日内(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由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
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登记的限制
性股票失效。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
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
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
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
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算,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
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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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安排 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50%
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50%
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
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
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
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5)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
③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
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授予价格、行权价格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7.32 元/份,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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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股 7.32 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①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7.29 元/股;
②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7.31 元/股。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66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66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 A 股普通股。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①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29 元的 50%,为每股 3.65 元;
②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31 元的 50%,为每股 3.66 元。
(六)本激励计划的考核
1、激励对象获授期权、行权的条件
(1)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①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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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①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1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①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②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③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 2020-2021 年两个会计年度中,每年度进行业
绩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2020 年度:公司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或定比 2019 年度
第一个行权期
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的增长率不低于 50%;
2021 年度:公司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或定比 2019 年度
第二个行权期
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的增长率不低于 7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和商誉减值金额前的扣非后归属上市公司
股东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列支,以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结果为准。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上述目标,激励对象当年度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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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由公司注销。
④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将根据公司内部相关制度实施,每个考核年度结束公司将对激励
对象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个人层面行权系数,个人
层面考核结果分为 A、B、C、D、E 五个等级。
考核结果 A B C D E
个人层面行权系数 100% 90% 70% 50% 0
行权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数量=个人层面行权
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数量。因个人绩效考核导致不能行权的全部/部分股票期权,由
公司注销。
⑤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行权考核指标分为两
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及经营性现金流,前者能反映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
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后者是建筑与工程型企业生存的前提与持续发展的保障。
2017 年下半年开始一系列 PPP 规范政策紧密出台,例如《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对企业在国家经济新形势下参与 PPP 项
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设置了较多的门槛和标准。在目前 PPP 政策收紧、新冠疫情影响
的背景下,并在充分考虑公司现阶段经营特点及发展战略、以及以前年度股权激励计划
的业绩考核指标等因素的基础上,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设
定了 2020、2021 年度,公司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商誉减值前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5000 万元、6000 万元,或定比 2019 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的增
长率分别不低于 50%、70%。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
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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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
的考核目的。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①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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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①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②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
注销。
③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0-2021 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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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2020 年度:公司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或定比 2019 年度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的增长率不低于 50%;
2021 年度:公司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或定比 2019 年度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的增长率不低于 7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和商誉减值金额前的扣非后归属上市公司
股东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以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结果为准。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限制性
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④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将根据公司内部相关制度实施,每个考核年度结束公司将对激励
对象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系数,
个人层面考核结果分为 A、B、C、D、E 五个等级。
考核结果 A B C D E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
100% 90% 70% 50% 0
系数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系数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因个人绩效考核导致不能解除限售的全部/部分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⑤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
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及经营性现金流,前者能反映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
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后者是建筑与工程型企业生存的前提与持续发展的保障。
2017 年下半年开始一系列 PPP 规范政策紧密出台,例如《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对企业在国家经济新形势下参与 PPP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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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设置了较多的门槛和标准。在目前 PPP 政策收紧、新冠疫情影响
的背景下,并在充分考虑公司现阶段经营特点及发展战略、以及以前年度股权激励计划
的业绩考核指标等因素的基础上,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设
定了 2020、2021 年度,公司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商誉减值前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5000 万元、6000 万元,或定比 2019 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的增
长率分别不低于 50%、70%。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
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
的考核目的。
(七)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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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花王股份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花王股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
激励总量、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
安排、限售期/等待期、禁售期、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
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花王股份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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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
件或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期权已行权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
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
受损失的,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
象所得收益。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而制定的《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就实行本激
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2、本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或行权程
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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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
本的 1%。本次激励对象中,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
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四)对本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在有效期的股权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0%。
2、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
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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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在限
售期/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六)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花王股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2、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
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该激励方案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限售期/等待期建立了严格的公司业绩考核
与个人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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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限制性股
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建议花王
股份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
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
的摊薄影响。
(八)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
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
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
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正相关变化。
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
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
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九)对上市公司考核体系的合理性的意见
花王股份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股票期权行权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及经营性现金流,
前者能反映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后者是建筑与工程型
企业生存的前提与持续发展的保障。2017年下半年开始一系列PPP规范政策紧密出台,例
如《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对企
业在国家经济新形势下参与PPP项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设置了较多的门槛和标准。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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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PPP政策收紧、新冠疫情影响的背景下,并在充分考虑公司现阶段经营特点及发展战略、
以及以前年度股权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指标等因素的基础上,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
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设定了2020、2021年度,公司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商誉减值前
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00万元、6000万元,或定比2019年度
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的增长率分别不低于50%、70%。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
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
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
除限售/行权的条件。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与可操
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
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解除限售/行权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行权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1、花王股份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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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12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任一激
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
析,而从《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概括得出,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本激励计划的实
施尚需花王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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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5、《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 王茜
联系电话: 021-52588686
传 真: 021-52583528
联系地址: 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 编: 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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