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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花王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20-09-29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核查意见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和《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
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
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
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
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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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行权价
格、限售/等待期、解除限售/行权期、解除限售/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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