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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花王: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差异化分红的专项法律意见书2021-06-11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朝阳门北大街乙 12 号天辰大厦 9 层 100020

       Add:9 F, TianChen Tower,No.B12 Chaoyangmen North Street,Beijing,100020

电话(Tel):+8610-65518581/65518582(总机)          传真(Fax):+8610-65518687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关于本次差异化分红事宜的全部事实文
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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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本次差异化分红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2020 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
的总股本扣减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1,798,200 股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持有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股东除外)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含税)。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
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亦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
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已完成授予登记的激励股份因回购注销事宜
尚未实施而不参与分配”的情形。具体说明如下:

    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授权董事会按照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
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
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等。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 2020 年度业绩完成情况未达到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条件,因此不予解锁,
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179.82 万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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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
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1),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通
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上述公告披
露之日(2021 年 4 月 30 日)起 45 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
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
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
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本总数为
335,729,013 股,上述拟回购的 1,798,200 股限制性股票尚未完成注销登记,公
司正在办理相关手续。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方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参考
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
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
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
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截至 2021 年 5 月 25 日,公司股本总数为 335,729,013 股,拟回购注销的限
制性股票为 1,798,200 股,公司本次实际参与的股数为 333,930,813 股。

    以 2021 年 5 月 25 日的收盘价 3.02 元/股计算:

    1、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指参与分配的股东实际收到的每股现金红利,为 0.01
元;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3.02-0.01)÷1=3.01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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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333,930,813×0.01)÷335,729,013≈0.00995 元;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3.02-0.00995)÷1=3.01005 元
/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
分派计算 的除 权除息 参考价格 |÷根 据实 际分派计 算的 除权除 息参考价格
=|3.01-3.01005|÷3.01=0.0017%,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
绝对值在 1%以下(含)。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因股权激励事项拟注销的股份是否参与权益分派
对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较小。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于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
乙 12 号天辰大厦九层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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