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花王: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1-09-28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 花王 公告编号:2021-100
债券代码:113595 债券简称:花王转债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诉讼情况: 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转发的《浙江省绍兴市中
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 06 民初 69 号电子文档,判决花王国际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孙博真股权转让款 9,185 万元及违约金。同时,公司收到
控股股东转发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 0582 民初
14701 号电子文档,判决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张家港市华芳农村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500 万元及违约金。
●针对花王集团目前所涉及的诉讼事项,控股股东因债务问题已被上海市黄
浦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一、背景概述
(一)孙博真股权转让纠纷案
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集团”)与陈柳瑛、孙博真(以
下合称“受让方”)于 2015 年 4 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一)》,花王集团同
意向受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6.68%的原始股,转让价格为 5,010 万元,受让
方所持有的该部分股权由花王集团代持。2019 年 10 月,孙博真与花王集团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二)》,要求花王集团以 9,185 万元回购公司部分原始股,占公
司上市发行前总股本的 3.68%。详见 2021 年 4 月 19 日《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
情况的说明》;2021 年 5 月 17 日《关于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股权
转让协议>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
(二)华芳小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0 年 4 月 24 日, 因公司归还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所欠股票质押式回购
债务需要,花王集团与张家港市华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芳小
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同日,华芳小贷公司与花王集团订立一份权利质
押合同,花王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 489.8 万股股权出质给华芳小贷公司,为华芳
小贷公司于前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借款日期为 2020 年 4
月 27 至 2020 年 10 月 27 日,借款金额为 1,500 万元。
二、判决情况
(一)孙博真股权转让纠纷案
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转发的《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2021)浙 06 民初 69 号电子文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
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
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1、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孙博真股权转让款 9,185 万元,并
支付自 2020 年 1 月 24 日起至 2021 年 4 月 5 日违约金 580 万元及以 9,185 万元
为基数自 2021 年 4 月 6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付的违约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
清;
2、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孙博真律师费用 150 万元,款限于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3、肖国强、肖姣君对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4、驳回孙博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639,304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合计 644,304 元,
由孙博真负担 117,908 元,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国强、肖姣君负担
526,396 元。
(二)华芳小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转发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 0582 民初 14701 号电子文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归还原告张家港
市华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500 万元及利息(截至 2020 年 12 月 20
日为 162,917 元,自 2020 年 12 月 21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
2、被告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给付原告张家
港市华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 319,529 元。
3、被告肖国强、邹玉凤、肖姣君对被告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原告张家港市华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本案债权对被告花王国际建
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 4,898,000 股股权(证
券代码 603007)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4,695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19,695 元,由被告花王国
际建设集团、肖国强、邹玉凤、肖姣君负担,被告负担部分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情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
用之账户)。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三、进展说明
(一)孙博真股权转让纠纷案
2020 年 12 月 17 日-18 日、2020 年 12 月 23 日-24 日,公司已就花王集团与
陈柳瑛之间因上述纠纷引起的诉讼保全及公司股份冻结、解冻等事宜进行披露,
2021 年 4 月 19 日-20 日对涉及陈柳瑛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说明;2021 年 5 月 17 日
收控股股东收到了涉及孙博真案件的传票,2021 年 5 月 17 日-18 日对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股权转让协议>事项的问询函》
进行了回复,2021 年 6 月 4 日法院开庭审议了花王集团与孙博真的股权转让纠
纷,2021 年 8 月 12 日-13 日涉及陈柳瑛案件判决情况进行了公告,2021 年 8 月
12 日-13 日对及陈柳瑛案件进展情况进行了公告,截止目前涉及上述股权转让事
项的诉讼都已进行了判决。
(二)华芳小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0 年 4 月 29 日-30 日,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 489.8 万股股
权质押给华芳小贷公司,质押期限为 2020 年 4 月 27 至 2020 年 10 月 27 日,
2021 年 1 月 13 日控股股东收到关于该案件的法院传票, 2021 年 1 月 25 日-26
日公司公告华芳小贷公司对控股股东部分股份申请了冻结,鉴于本次冻结存在严
重超额冻结的情形,经花王集团申请,2021 年 2 月 4 日-5 日公司公告解除了部
分股权的冻结,2021 年 5 月 14 日法院开庭审议了该合同纠纷,苏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2020)苏 0582 民初 14701 号《民事判决书》,花王集团、肖国强、邹
玉凤、肖姣君未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按履行判决结果处理,目前已进入执行程序。
四、其他提示
截至目前,花王集团共有 15.97 亿元债务存在逾期情况,其中 4.56 亿元为股
票质押借款,11.41 亿元为涉及诉讼债务。针对花王集团目前所涉及的诉讼事项,
控股股东因债务问题已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的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名称: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29,135,293 元
执行依据文号:(2020)沪 0101 民初 16408 号
案号:(2021)沪 0101 执 1363 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公司已督促花王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高度重视股份高比例质押、冻结和被执
行的情形,公司将充分做好控股股东资信状况、股票质押诉讼风险、债务偿还能
力等风险排查力度和动态监测频次,做好风险的预研预判工作。此外,花王集团
将通过向当地政府汇报以寻求纾困政策、多方寻求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大经营力
度、盘活存量资产、加快资金回笼等方式,来缓解自身债务压力,维护公司的稳
定,截至目前尚无切实可行的方案。公司将重点关注并持续追踪,依法维护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
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提示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
为准。
特此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