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花王: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1-10-09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 花王 公告编号:2021-107
债券代码:113595 债券简称:花王转债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告
了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渝证调查字 2021005 号),
主要内容为因其涉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
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实际控
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 号)。
实际控制人肖国强先生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85 号),现
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肖国强先生:
肖国强涉嫌内幕交易“花王股份”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
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
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肖国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6 年 12 月初,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股份)时任董事
长肖国强打算将“花王股份”“高送转”事项提上工作日程。肖国强和董事会秘
书李洪斌商议后,安排李洪斌向负责公司发行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中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咨询高送转事项,并让中泰证券汇总园林行业分红和
转增股本情况,结合花王股份的情况制定预案,李洪斌随即与时任中泰证券保荐
代表人的郭忠杰联系,向其咨询上市公司“高送转”的有关情况,并请郭忠杰准
备“花王股份”“高送转”相关方案。
2016 年 12 月 6 日 15 点 49 分 58 秒,郭忠杰给中泰证券深圳投资银行部副
总裁蒋舟打电话,安排其准备“花王股份”“高送转”预案的相关资料。
2016 年 12 月 26 日,蒋舟将《利润分配与转增方案》的 PPT 材料通过电子
邮件发送给郭忠杰审阅。2017 年 1 月 7 日,郭忠杰与肖国强、李洪斌在花王股
份 4 楼会议室讨论“花王股份”“高送转”方案,初步确定送转方案为 10 送 15
股。2017 年 1 月 8 日,郭忠杰将《利润分配与转增方案》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
洪斌和花王股份证券事务代表肖杰俊。
2017 年 2 月 17 日,肖国强安排人员以大股东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花王集团)的名义向花王股份董事会提交了《关于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提议及承诺函》,提议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 0.6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股本
15 股。2017 年 2 月 20 日,花王股份临时停牌。当天,花王集团将现金分红从每
10 股派 0.6 元修改为每 10 股派 1.45 元并重新提交了《关于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提议及承诺函》。
2017 年 2 月 22 日,花王股份发布《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预案的预披露公告》,拟以 2016 年度经审计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45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 股。
花王股份筹划现金分红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信息属于 2005 年修订的《中
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
述“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情形,属于内幕信息。该信息形成时间不晚
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下午 4 点,公开时间为 2017 年 2 月 22 日,肖国强为内幕信
息知情人。
二、肖国强涉嫌内幕交易“花王股份”情况
(一)涉案账户开立、资金往来及控制情况
1.账户开立情况。
“戴文武”证券账户于 2007 年 08 月 17 日开立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丹
阳中新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 40517517,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 A590166760
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 0115823699。“吕雪峰”证券账户于 2016 年 10 月 25 日开
立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正东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 51000006942,下
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 A662529449 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 0121743268。“马凤梧”
证券账户于 2014 年 9 月 30 日开立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山东路营业
部,资金账号 10707006046001,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 A389962520 和一个深圳
股东账户 0151643864。
2.资金往来情况。
“戴文武”证券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为戴文武农业银行
6228481041108111215 账户。“戴文武”证券账户交易花王股份股票的 2000 万元
资金来源于肖国强实际控制的丹阳市延陵镇得惠五金商行丹阳农商行
3211103062101000000772 账户。“吕雪峰”证券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为吕
雪峰招商银行 6214835091213866 账户、“马凤梧”证券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
行为马凤梧交通银行 6222600220002798496 账户,上述两个证券账户交易花王股
份股票的总计 3000 万元资金均来源于肖国强向镇江市京口区新民洲港口产业园
区文广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借款。两个证券账户卖出“花王股份”后所得资金,
有 1483.24 万元转至镇江市京口区新民洲港口产业园区文广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工商银行 1104050319200103934 账户,576 万元转至镇江文化广电产业集团有限
公司金融中心副总经理蒋立平工商银行 6222081104002854236 账户,用于偿还借
款本息;其余 931 万元资金转至肖国强实际控制的丹阳市延陵镇得惠五金商行丹
阳农商行 3211103062101000000772 账户。
3.控制关系。
上述三个账户系肖国强为买入“花王股份”借用的账户,三个账户的实际控
制人为肖国强,戴文武为操作人。上述三个涉案证券账户交易“花王股份”的方
式均是网上委托和手机委托。网上委托 MAC 地址主要为 F04DA2F49B36,系戴
文武使用的家用台式电脑;手机委托号码为 13806107989,系戴文武使用的手机。
(二)涉案账户交易“花王股份”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戴文武”证券账户买入“花王股份”403,839 股,成交
金额 19,958,514.6 元,敏感期后卖出 100 股,按照盈利金额=卖成交金额+期末持
股市值(期末持股*2 月 23 日收盘价)-买成交金额+分红-过户费-印花税-交易佣金
计算,“戴文武”证券账户交易“花王股份”获利 -1,184,917.13 元;“吕雪峰”证
券账户买入“花王股份”588,900 股,成交金额 26,628,009 元,敏感期后全部卖
出。按照上述公式计算获利 9,293,029.33 元;“马凤梧”证券账户买入“花王股
份”60,000 股,成交金额 2,996,674 元,敏感期后全部卖出,按照上述公式计算
获利 682,131.36 元,上述账户合计获利 8,790,243.56 元。
以上事实,有花王股份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其他材料,花王股份的公告,相关
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的交易记录,涉案电脑的 MAC 地址,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通讯记录、交易所违法所得计算报告等证据在案证明。
肖国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
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
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实施
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
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责令肖国强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
没收违法所得 8,790,243.56 元,并处以 26,370,730.68 元的罚款。”
以上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85 号)主要内容。公司将
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