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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花王:关于董事长(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2021-10-16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 花王          公告编号:2021-108
债券代码:113595         债券简称:花王转债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收到公司

董事长(代)肖姣君女士、公司实际控制人肖国强先生转发的江苏省张家港市人

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获知公司董事长(代)肖姣君

女士、公司实际控制人肖国强先生、公司控股股东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花王集团”)被申请强制执行,被限制高消费。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张家港市华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芳小贷”)与肖国强、花

王集团、邹玉凤、肖姣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苏 0582 民初 14701 号法律文

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芳小贷已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贵令立即履

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华芳小贷支付人民币 15,482,446.00 元及一般债务利息。

    (2)向申请执行人华芳小贷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 82,882.00 元。

    公司已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公告收到控股股东转发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 0582 民初 14701 号电子文档,判决花王集团应

支付给华芳小贷借款本金 1,500 万元及违约金。2020 年 4 月 29 日-30 日,公司
公告控股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 489.8 万股股权质押给华芳小贷,质押期限为 2020

年 4 月 27 至 2020 年 10 月 27 日,2021 年 1 月 13 日控股股东收到关于该案件的

法院传票,2021 年 1 月 25 日-26 日公司公告华芳小贷对控股股东部分股份申请

了冻结,2021 年 5 月 14 日法院开庭审议了该合同纠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

出(2020)苏 0582 民初 14701 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 2021-100)

    公司已督促花王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高度重视股份高比例质押、冻结和被执

行的情形,公司将充分做好控股股东资信状况、股票质押诉讼风险、债务偿还能

力等风险排查力度和动态监测频次,做好风险的预研预判工作。此外,花王集团

将通过向当地政府汇报以寻求纾困政策、多方寻求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大经营力

度、盘活存量资产、加快资金回笼等方式,来缓解自身债务压力,维护公司的稳

定,截至目前尚无切实可行的方案。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影响,若有达到披露标准的公司将进行及时披露,

公司提示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