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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花王:募集资金实施细则2022-01-26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法规和《花王生态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作为《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

    第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变更、监督以及责任的追究、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的依据、申请、分级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等严格依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本细则
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应事项并彼此配合,具体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包括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
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台账管理;核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二)公司证券部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效益测算分析、相关职能部门的报批(立项)等;

    (三)公司证券部负责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等有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
批程序,协调保荐人相关核查报告的出具以及信息披露等;

    (四)公司其他业务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募集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统一调度、集中管理。使用募集资金,应严格履行
 申请和审批手续,并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披露的项目和投资概算拨付。

     公司通过增资方式对所属子(分)公司拨付的募集资金,相关子(分)公司必须严
 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 要求,履行监管义务,严禁任何形式的越权
 审批。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于募集资金到位前设立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并于账户开设当日书面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由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
 会。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用作其它结算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财务部
负责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公司财务部在签订或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当日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由董
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七条    保荐人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应于 2 天内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对不当行为予以纠正,拒不纠正时保荐人可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流程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申请、分级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履行严格的申请和分级审批
手续:首先由项目负责部门根据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公
司证券部、财务部根据项目负责部门上报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提出各自的专业意见,
经各自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审查,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董
事会审议并经董事长签字后,由具体实施部门填写申请表[后附相应的合同(如有)、进
度报表或工程决算报表及发票等资料],由公司财务部划拨资金;资金的使用手续严格按
照公司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二)财务部负责组织相关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台帐,详细
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
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直到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三)财务部、证券负责每半年度结束后,配合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并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四)使用募集资金超出计划进度额度30%以上时,由董事会批准。

    (五)公司募集资金具体实施部门应根据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进度情况
每月编制具体的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于每月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汇报上月项
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本月资金使用计划。

    (六)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须由项目实施主体
提出书面申请,公司战略投资部、证券部、财务部审核、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
人发表意见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实施;

   (七)保荐人负责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3)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4)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5)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

   (6)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7)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六)每半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秘书安排证券部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于2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审核后披露。

    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秘书安排证券部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包含保荐人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
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并将董监事会决议、《保荐人关于公司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投向变更使用
    第九条    如需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具体流程为:

   (一)项目实施部门须向公司提出变更项目实施地点的申请和地点变更的可行性研
究报告,公司证券部提出专业意见,报公司总经理会批准;

   (二)公司证券部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议告知保荐人,保荐人出具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安排证券部将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披露。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项目内容的变更、重大资产购置方式
等均须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属于主营业务发
展范围。具体流程为:

   (一)公司证券部负责拟变更的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定和相关投资效益的
测算、分析,以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二)公司证券部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业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议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安排证券部将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的新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材料提交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出具意见;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安排证券部将变更募集资金项目议案按程序提交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并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披露。

    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须参照相关规
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其他使用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须发表意见,并
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但未在发行申请
文件中披露的;

   (二)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三)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的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四)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拟再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高于人民币500 万元或高于募集资金净额 5%但不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的。

     具体流程为:

     拟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应提出专项申请,公司财务部
根据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情况,协调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相
关议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公司董事会秘书安排证券部将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
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意见后,于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

     第十二条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只限于公司总部,不涉及下属各(子)
分公司和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履行第十一条的程序:

     (一)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或低于该项目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完成后,拟再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人民币500 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上述情形的监控、汇总,并于完成后 2 天内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和
证券部,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它募投项
目的 情况,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的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情况
。

     第十三条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战略投资部、
财务部须在发现后立即向分管领导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战略投资部须及时会同相关
业务部门对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
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上述论证报告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公司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如有)。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
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财务部、证券部应当按本细则第八条的要求,每半年配合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调查,并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

    公司财务部、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专项审核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必要
的费用由相关部门承担。

    董事会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安排证
券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公司财务部负
责于 2 天内完成分析报告,详细分析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
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并于形成分析报告的当日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
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会,并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和本细则要求履行职能职责;否则公司将追究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
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应上报信息而未按程序、及时上报,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当事
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细则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监管部门通报、
批评、谴责等一系列后果的,公司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下属全资子(分)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实施的,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条     超募资金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 “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 , “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新颁布
或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按国家新颁布或新修订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