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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花王: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12-30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 花王              公告编号:2022-113
债券代码:113595         债券简称:花王转债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33,529,516.97 元,及本案涉及的利息及违约金、案
件受理费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按照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基于谨慎
性原则,将冲减相应收入,将导致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减少约 368.68
万元。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
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

    2022 年 12 月 29 日,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收到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豫 0928 民初 5646 号],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民事起诉的基本情况

    因濮阳县市政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 “被告”)拖欠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原告”)工程款,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以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

073)。

    二、本次民事诉讼案件一审判决结果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

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

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

决如下:

    1、被告濮阳县市政园林管理局支付原告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

33,529,516.97 元及利息(利息以 33,529,516.97 元为基数,自本判决生效后次日

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6%计算);

    2、被告濮阳县市政园林管理局支付原告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及

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以 33,529,516.97 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 2%计算,自 2022

年 6 月 25 日起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扣除其应支付给被告濮阳县市政园林管

理局的违约金 2,387,063.8 元);

    3、原告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第三人濮阳市森海园林工程有限公

司工程款 8,385,976.85 元及利息(利息以 8,385,976.85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6

月 25 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原告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第三人范县丰田农业高效示范园有

限公司工程款 18,623,409.06 元及利息(利息以 18,623,409.06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6 月 25 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5、被告濮阳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对上述三、四项在其欠付原告花王生态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 33,529,516.97 元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在被告濮阳县市

政园林管理局承担支付责任后,应从其欠付原告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
款中扣除同等数额的工程款项;以上一至五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

毕。

    6、驳回原告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7、驳回第三人濮阳市森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范县丰田农业高效示范园有

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25,001 元(包含本诉案件受理费 222,980 元,第三人濮阳市森

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5,251 元,第三人范县丰田农

业高效示范园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66,770 元),保全费 5,000 元,

共计 330,001 元,由被告濮阳县市政园林管理局负担 222,980 元,由原告花王生

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07,021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按照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将冲减相应收入,将导致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减少约 368.68 万元。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一审判

决阶段,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

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对

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影

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