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花王: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3-03-16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 花王 公告编号:2023-010
债券代码:113595 债券简称:花王转债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
告了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2023 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2024 号),
主要内容为因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2-114 号)。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
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2 号),现将主
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内容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肖国强、肖姣君、林晓珺: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花王或公司)、肖国强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
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ST 花王的关联人情况
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集团”)是 ST 花王上市以来的
控股股东,肖国强是 ST 花王和花王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江苏利鑫进出口贸易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鑫进出口”)是花王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肖国
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2007 年颁布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七
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在 2019 年年报报告期内,肖国强、花王集团、利鑫进出
口与 ST 花王存在关联关系,是 ST 花王的关联人。
(二)ST 花王涉嫌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9 年,在肖国强的组织、指使下,ST 花王以项目备用金借款、支付供应
商款项、预付供应商款项的名义划出资金,通过多个中间方账户最终划转至肖国
强、花王集团及利鑫进出口的账户,导致肖国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共
计 8,200 万元,占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6.54%。截至目前,肖国强及其关
联方已归还 7,200 万元占用资金,仍有 1,000 万元占用资金未归还。上述资金划
拨并非基于真实业务,实质构成肖国强及其关联方对 ST 花王资金的非经营性占
用,属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ST 花王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
17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在 2019 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 ST 花王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公司情况说明、
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ST 花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
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
董事长肖姣君未对公司的资金划转进行充分关注及有效控制,且直接参与了部分
资金划转审批手续;时任财务总监林晓珺知晓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宜并帮助办理
资金划转审批手续,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八
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两人均是花王 2019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肖国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从事前述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2、对肖国强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3、对肖姣君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4、对林晓珺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相关规定,
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
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
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胡赟頔,电话 025-84575501,
传真 025-84575594),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江苏
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
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