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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花王: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3-04-04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 花王         公告编号:2023-018
债券代码:113595            债券简称:花王转债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

告了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2023 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2024 号),

主要内容为因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2-114 号)。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

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2 号),详见公

司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 号)。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3 日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证监罚字

【2023】3 号),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花王或公司)、肖国强、肖姣君、

林晓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ST 花王、肖国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

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
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 花王的关联人情况

    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集团”)是 ST 花王上市以来的

控股股东,肖国强是 ST 花王和花王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江苏利鑫进出口贸易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鑫进出口”)是花王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肖国

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2007 年颁布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七十

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在 2019 年年报报告期内,肖国强、花王集团、利鑫进出口

是 ST 花王的关联人。

    (二)ST 花王涉嫌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9 年,在肖国强的组织、指使下,ST 花王以项目备用金借款、支付供应

商款项、预付供应商款项的名义划出资金,并通过多个中间方账户最终划转至肖

国强、花王集团及利鑫进出口的账户,导致肖国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共计 8,200 万元,占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6.54%。截至目前,肖国强及其

关联方已归还 7,200 万元占用资金,仍有 1,000 万元占用资金未归还。上述资金

划拨并非基于真实业务,实质构成肖国强及其关联方对 ST 花王资金的非经营性

占用,属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ST 花王未按规定在 2019 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迟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才披露前述非经营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 ST 花王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公司情况说

明、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ST 花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

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

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肖姣君未对公司的资金划转进行充分关注及有效控制,且

直接参与了部分资金划转审批手续;时任财务总监林晓珺知晓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事宜并帮助办理资金划转,两人均是 ST 花王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肖国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从事前述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2、对肖国强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3、对肖姣君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4、对林晓珺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处罚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进一

步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

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