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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喜临门:独立董事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2017-01-25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文件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
划”)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
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
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该等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变更、终止等事项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实施本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
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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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何美云、何元福、陈悦天
                                                        2017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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