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客观判断 的原则,现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会计估计变 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参考同行可比上市公司,结合晟喜华视实际情况,对其应收 款项会计估计进行变更,有利于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独立董事:何美云、何元福、陈悦天 2018 年 4 月 27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