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喜临门: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8H0586 号

致: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喜临门”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童跃萍律师参加
喜临门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喜临门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喜临门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喜临门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
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喜临门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喜临门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8 年 4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
相关披露媒体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 《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4. 《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关于 2018 年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 《关于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8 年
    财务报告及内控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8. 《公司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及为综合授信额
    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9.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0 日(星期四)下午 14 点,召开地点为
浙江省绍兴市二环北路 1 号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A 楼国际会议厅。网络投
票时间:2018 年 5 月 10 日,其中:
     (1)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18 年 5 月 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2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
代表共计 18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207,696,611 股,占喜临门股本
总额的 52.600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下同)或其授权代表 10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6,845,922
股,占喜临门股本总额的 1.7338%。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9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 200,870,689 股,占喜临门股本总额的 50.8717%。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9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6,825,922 股,占喜临门股本总额的 1.7287%,包括中小投资者 9 人,共计代表具
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6,825,922 股。
     本所律师认为,喜临门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
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
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喜临门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 TCYJS2018H0586 号《关于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童跃萍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