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临门: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9-12
证券代码:603008 证券简称:喜临门 编号:2018-048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3 日披露《关
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6),公司因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聘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为保荐机
构,鉴于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完全使用完毕,原保荐机构财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
承接。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公司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浙江喜临门软体家具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
方”)于近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
兴越城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城西支行及江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上述相关银行以下合称“乙方”)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以
下简称“丙方”)重新签订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
况如下:
单位:元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银行账户 专户余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1211012029200081547 11,301.1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1211012029200082050 0.0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 3371020110120100079449 140,149.07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 3371020110121800069605 30,000,000.0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 3371020110120100080488 499,763.5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 3371020110121800071230 203,500,000.6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
85040154740005420 1,004.57
分行城西支行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33200188000284034 7,315.66
合计 234,159,534.64
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喜临门家具制造出口基地建设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
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截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甲方专户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金额为
233,500,000.00 元。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如后续新增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
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
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洋、胡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
抄送给丙方。
7、 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
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10、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
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