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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临门: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4  

                                                                              法律意见书




                      关于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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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532 号

致: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
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
临门”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于野律师、钟昊律师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喜临门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喜临门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喜临门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喜临门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喜临门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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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关于 2022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 《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及为综合授信额度内贷款
提供担保的议案》
    9.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
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4: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绍
兴市斗门镇三江路 13-1 号喜临门袍江工厂 B 楼四楼国际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5 月 13 日,其中:
    (1)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
符合法律法规和《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22 年 5 月 9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共计 31 名,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22,992,634 股,占喜临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2.311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下同)或其授权代表 26 名,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25,527,000 股,占喜临
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61%。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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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5 名,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 65,682,684 股,占喜临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553%。
       通 过 网 络 进 行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计 26 名 , 共 计 代 表 具 有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57,309,950 股,占喜临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558%,包括中小投资者 25 名,共
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20,502,000 股。
       本所律师认为,喜临门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
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喜临门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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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22H0532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喜临门家具股
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吕崇华




   签署: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于   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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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律师:钟   昊




                                             签署: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