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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喜临门: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2022年10月)2022-10-25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

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及《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
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

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
联方披露》以及《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
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

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
市公司利益。

                             第二章      一般规定


                                      -1-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
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

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方式。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
据本章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
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

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
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
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按照《公司
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

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2-
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总裁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应协助总裁加强
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

业务往来。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除公司有
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的关联交易以外的任何资金往来,必须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全
体委员审议通过后,方可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提交有权决策机构审议,否则不得对
外支付。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或资金
往来需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
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

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公司财务管理
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并对每次检查
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在知悉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当日,应当向公司董事审计委员
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在当日内通知公司所有董事及其他相关责任
人。并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 堇事会秘书在收到相关方占用公司资金报告的当日,立即通知审计
委员会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审计委员会应在当日内核实占用公司资
金情况,包括侵占金额、侵占人,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审计委员会在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节;

                                  -3-
    (二) 审计委员会出具书面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各董事,组织召集、召开
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审议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议案:

    1. 确认资金占用事实及侵占人;
    2. 要求侵占人停止侵害,并在发现资金占用之日起 2 日之内清偿;

    3. 对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在董事会对上述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
    (三) 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
联方董事需回避表决。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关联关
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
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协助、纵容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可以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对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予以罢免。
    第十八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
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
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事先履行公司
内部的审批程序,并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4-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