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临门: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25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前述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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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供需两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
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
关系管理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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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
(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证
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 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
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规定等;
(二)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
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
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
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 公司应当公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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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
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
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
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
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
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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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
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
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 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
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四章 公司接受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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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
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
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
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调研。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
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 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
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
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
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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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八条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
司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接受调研及发布调研记录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要
求公司改正。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章
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上证e互动平台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
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
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
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访谈”,由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
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
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
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
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
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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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e互
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互
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
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
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
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修改而有冲突的,应按前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亦同。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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