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临门: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2023-04-29
证券代码:603008 证券简称:喜临门 公告编号:2023-013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拟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部
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原喜临门集团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 公司系在原喜临门集团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 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代码为 91330000143011639A。 信用代码为 91330000143011639A。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司的总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形除外。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其他义务。 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
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
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宣布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明材料。 料。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席会议,总经理(总裁)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事、监事、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姓名;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总经理(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数的 1/2。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总裁)、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总裁)的提名,
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 惩事项;
(十五)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
裁的工作;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总裁)的工作汇
… 报并检查总经理(总裁)的工作;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三) 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外 (三) 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外
的其他交易事项,由公司总裁审批。 的其他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总裁)审批。
… …
(六) 关联交易 (六) 关联交易
… …
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外的其他关 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外的其他关
联交易事项,由总裁审批。 联交易事项,由总经理(总裁)审批。
(七) 财务资助 (七) 财务资助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 议通过。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可设副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设副董
董事长 1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事长 1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协 助 董 事长 工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协 助 董 事长 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事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会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总裁)1 名,
任或解聘。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副总裁)5 名,财务负责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总裁)每届任期三年,
可以连任。 总经理(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 …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总裁)应制订总经理(总
事会批准后实施。 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包括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下列内容: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 (一)总经理(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及其分工; 参加的人员;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二)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总裁)可以在任期届
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总裁)辞职的具
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
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
应当规定副总裁的任免程序、副总裁与总裁的关 应当规定副总经理(副总裁)的任免程序、副总
系,并可以规定副总裁的职权。 经理(副总裁)与总经理(总裁)的关系,并可
以规定副总经理(副总裁)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董事、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 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 …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 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1/3。监事会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报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纸和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
担保。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条 释义 第二百条 释义
…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不含本数。 数。
注:因新增或删除条款,相应调整《公司章程》各条款的序号。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情况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订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章程规定或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
他事项。 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
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章程》规定或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九条… 第九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
明理由。 由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说明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
原因。 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 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
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 第五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
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 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
作特别提示。 告中作特别提示。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情况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订后《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
可设副董事长 1 名。 设副董事长 1 名。
… …
四、《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情况
原《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订后《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
席一名。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席一名。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1/3。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
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 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
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 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
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时,该监事应当回避,
通过。 且不得参与表决,其持有的投票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票的总数内。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
通过。在监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监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监事出席即可举行,形
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监事过半数通过。
以上内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特此公告。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