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临门: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和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3年4月)2023-04-29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和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喜临门家具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参与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
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
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
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
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
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
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或其它上交所认
可的,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票平台。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的累积投票
第一节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非独立董
事。本制度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担任的董事、监事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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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要求。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等个人情况,与公司
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情况、是否存在受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证券交易所惩戒或不适宜担
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认真审核被提
名人提交的个人资料、书面承诺等与任职有关的材料并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二节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
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别进行。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选举董事
的选票只能投向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的选票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每位股东的
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
第十二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
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
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
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
监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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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
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
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
表决票数,任何股东、独立董事、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
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投票方式:
(一) 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每一张选票
上应当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累计投票最高限额;
(二)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投票数的最高限
额,否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三) 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
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或监事总人数,根据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十五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
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
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 达到当选得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
当选。达到当选票数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包括达到当选
票数的董事或监事在内的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
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不足三
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达到当选票数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当选票数的,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
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三) 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
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若包括已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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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在内的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
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
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四) 进行缺额补选的,被提名人可以是原被提名人或其他人选。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
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
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
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三章 网络投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大
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按照上交
所公告格式的要求,使用上交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大会相关公告,在通知中
载明网络投票相关信息,具体包括: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时间、参会股东类型、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拟审议的议案、网络投票流程、
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并按规定披露。
公司利用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股东大会应
当在上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九条 由于相关技术系统原因,导致公司股东无法完成投票的,公司应
当及时协助公司股东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参与网络投票。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管公司股东的投票记录,不得盗用或者假借股
东名义进行投票,不得擅自篡改股东投票记录,不得非法影响股东的表决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与上交所指定或其他上交所认可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网络投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
司提供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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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采用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现场股
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
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上
交所交易时间。
第三节 采用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投票平台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第二十四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需根据上交所的相
关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节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二十五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
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
准计算。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分别投出统一意见
的表决票。
第二十六条 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既可以参加现场会议投票,也可以通
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
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过以上方式重复参加投票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持有多个股票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
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七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
表决或不符合上交所网络投票业务规则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
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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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
进行网络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第一条 公司同时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按股东账户统计
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
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可在股东大会现场与网络投票结束后,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
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及时向
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
数据、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第二条 公司及见证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
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三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与见证律
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
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第四条 股东可于次一交易日通过信息公司网站并按照该网站规定的方
法查询其进行网络投票的有效投票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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