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管理层了解了具体情况,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认真研究,现出具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可以获得江苏尔华杰现有土地用于开展天津 铝合金进一步开展铝合金锻件业务,有利于加快推进公司业务布局,增强公司的 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同意将本次收购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 贾建军 倪宇泰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