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股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2018-10-19
证券代码: 603010 证券简称: 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8-081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338 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24,989.31 万股的 1.35%。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 公司简介
1、公司名称: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日期:2014年10月10日
3、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城关两水开发区聚景路8号
4、经营范围:安全生产许可类化工产品(范围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 阻
燃剂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高新
技术的研发、转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
临海园区东海第三大道25号。(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核定的范围为准)
(二) 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利润表主要会计数据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营业收入 147,317.45 122,655.47 87,997.09
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106.98 14,951.75 8,502.1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8,562.40 14,449.78 8,472.21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资产负债表主要会计数据 2017年末 2016年末 2015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09,983.19 105,374.43 93,005.68
总资产 180,876.80 140,571.99 110,992.17
主要财务指标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6 0.59 0.91
每股净资产(元/股) 4.32 4.14 8.0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8.54 15.21 15.52
(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高献国,董事高峰、郑
永祥、周三昌,独立董事崔荣军、傅羽韬、毛美英。
2、监事会构成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张岚、监事陶光撑、
职工监事周恭喜。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7人,分别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周三昌,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宋丽娟,副总经理高峰、高强、金译平、郑永祥、龚卫良。
二、 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心
管理层及核心骨干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主动性、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
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形成“着眼未来、利益共享、风
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提升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
为股东带来更为持久、丰厚的回报;
(二)进一步完善目标考核制度,激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层及核心
骨干的动力和创造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顺利实施;
(三)有利于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满足公司对核心人才
2
的巨大需求,提升公司的凝聚力,并为稳定优秀人才提供一个良好的激励平台,
建立公司的人力资源优势,进一步激发公司创新活力,为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注
入新的动力;
(四)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三、 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 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338万股,涉及的标的股
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24,989.31万股
的1.35%。
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10%。
五、 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主要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含控股子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
监事会核实确定。
上述人员属于公司业绩目标实现的关键人员,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不可替代性;
或者属于在公司战略实现中起到关键作用、具有专业知识或较大影响力的人员。
3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
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3、激励对象确定的原则
(1)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在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含控
股子公司);
(2)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加本计划;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不得参加本计划;
(4)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下述人员不得参与本计划: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授予激励对象的范围
1、授予的激励对象范围
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76 人,占公司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在册员工
总人数 631 人的 12.04%。
2、授予激励对象范围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是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的核心管理级员工及核心骨干,是公司战略实施和经营发展的核心
力量。公司对这部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不仅充分考虑了激励对象的代表性和示
范效应,而且有利于建立股东与上述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增强员工
对实现公司持续、稳健、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
创造性,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授予的激励对象的核实
4
1、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3、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
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激励对象的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授予总量的比例 当前总股本比例
郑永祥 董事、副总经理 20 5.92% 0.08%
副总经理、董事
宋丽娟 20 5.92% 0.08%
会秘书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含控股子公司) 298 88.16% 1.19%
(共计 74 人)
合计 338 100% 1.35%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
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2、本计划激励对象均未参与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3、本次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或为公司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时,相应的
股东或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价格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7.51 元。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的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14.38 元/股的 50%,
5
即 7.19 元/股;
(2)本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15.01 元/股的 50%,
即 7.51 元/股。
七、 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
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之日起计算。
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限制性股票总量比例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第一次解除限售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40%
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第二次解除限售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30%
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第三次解除限售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30%
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解除限售期间,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
回购注销。
八、 获授权益和解除限售的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
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的;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的;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任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条件,除满足上述相关条件外,必须
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在 2018 年-2020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公司
净利润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之一。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各年度财务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次解除限售 公司 2018 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1.05 亿元。
第二次解除限售 公司2018年和2019年两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2.2亿元。
第三次解除限售 公司2018年、2019年和2020年三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3.4亿元。
注:本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基于公司在各业绩考核期的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测算,并扣除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实施的所有
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在对应业绩考核期摊销的股份支付成本的影响,以
及因并购子公司在对应业绩考核期可能存在的商誉减值影响。由于本计划激励对
象并未涵盖本公司芯片业务行业子公司的员工,因此上述净利润指标还应扣除本
计划有效期内存续、新设或收购的所有芯片业务行业子公司在对应业绩考核期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
7
准。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
规定比例申请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
规定,以回购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激励对象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达到公司业绩目标,个人绩效考核等级
为合格的前提下,才可按照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规定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等级 解除限售比例
合格 100%
不合格 0%
若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对该期内可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3、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性分析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指标选取了与净利润有关的
指标,该指标有助于直接反映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盈利能力、成本费用控制能
力,是综合考虑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公司面临的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
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
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
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
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
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
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九、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 48 个月。
2、授予日
8
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在本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确定,届时由公司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
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
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
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
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前述 60 日期限之内。
*本文所指“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
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3、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
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登记
完成之日起计算。
4、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9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十、 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事项,
10
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
票数量和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
量、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一、 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除限售程序
(一)实施激励计划的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
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履行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程序,并公告监
11
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后,将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及对股东利
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4、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内部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
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
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
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
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
6、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通知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7、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
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8、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
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
和回购注销。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10、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向上交所提出
申请,经上交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11、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
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
12
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
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
在 60 日内。
1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
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
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
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13、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未通过本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公司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2、董事会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3、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确定授予日,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
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
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
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
13
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4、激励对象应与公司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5、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
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
6、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实施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7、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
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
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上述公司不得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前述 60 日期限之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
所应当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
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需遵守《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
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
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
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
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
14
的原则以回购价格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及核心技术、失
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后出
现违反该协议相关条款行为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且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收益。
4、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5、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或其它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信息披露等义务;公司应当根据本
股权激励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登
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
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激励
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
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
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除限售条
件、解除限售期与相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相同。
5、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应当承诺,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15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或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的,激
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激励对象如违反与公司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激励对象应将其因本计
划所得的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
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9、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确认本激励计划的内容,明确约定双方在本次激励
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其他说明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员工聘
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
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十三、 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之前
拟终止实施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后终
止实施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16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情形发生前继续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变更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
1、激励对象在公司内发生正常职务变更,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本
计划相关规定进行。
2、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
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并且要求激励对象返
还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收益: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
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
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
(6)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情形的;
(7)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人员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在情况发生之日,
17
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
格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若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且返聘岗位仍属激
励范围内的,其因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锁。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而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权益将完全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
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而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权益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
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四)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时,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
计划需对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1、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
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获得的其他万盛股份股票进行回购。
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18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公司在发生配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
况时,公司按下列约定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调
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4)配股
公司在发生配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19
3、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数量或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
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并依法
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随后,公司应
向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后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将
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证券登记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在过户完成后
的合理时间内,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
十四、 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
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
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
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
理。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本激励计
划有效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
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
20
资本公积。
若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全
部解除限售,则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总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
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
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假设公司2018年11月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市场价格为14.30元/股(假设
以2018年10月15日收盘价作为授予日市场价格,最终授予日市场价格以实际授予
日收盘价为准),基于市场价格进行测算,2018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
况见下表:
年份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合计
各年摊销限制性股票费用
202.43 1,078.95 357.18 116.34 1,754.90
(万元)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股权激励成本的摊销对本计划
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是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和直接减少公司
净资产。而且,若考虑到股权激励计划将有效促进公司发展,激励计划带来的公
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本预测算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的基础上计算的,实际股权激励成
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各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并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年
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
数据的影响。
(三)激励计划对公司现金流的影响
若激励对象全额认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338万股限制性股票,则公司将向激
励对象发行338万股本公司股份,所募集资金为2,538.38万元,该部分资金公司
计划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19 日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