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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盛股份:关于向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8-11-13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8-094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8 年 11 月 12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18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7.51 元/股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股份”或“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浙江万
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和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12 日,
向 7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8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毛美英女士就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杭
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

                                  1/8
 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8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毛美英女士就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杭州)
 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
 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
 示期为自 2018 年 10 月 16 日起至 2018 年 10 月 25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
 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查,并于 2018 年 10 月 27 日披露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
 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 年 11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18 年 11 月 3 日披露了《浙
 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
 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
 《关于向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
 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权益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条件为:
                                   2/8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8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8 年 11 月 12 日。
    2、授予数量:318 万股。
    3、授予人数:75 人。
    4、授予价格: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51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 48 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除限售安排适用不同的限售期,授
                                   3/8
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解除限售期内,公
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 40%:30%:30%的比例分三期办理解除
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限制性股票总量比例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第一次解除限售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40%
                   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第二次解除限售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30%
                   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第三次解除限售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30%
                   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75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授予总量的比例      当前总股本比例

             副总经理、董事
 宋丽娟                             20               6.29%                0.08%
                  会秘书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含控股子公司)           298               93.71%               1.19%
      (共计 74 人)

          合计                     318               100%                 1.27%

    四、关于本次授予价格、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4/8
    鉴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
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0 万股。根据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
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
人数由 76 人调整为 75 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由 338 万股调整为 318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对调整
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律
师、财务顾问对调整事宜发表了明确意见。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鉴于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
授予其的 2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对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数量进行了调
整,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对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
    2、除 1 名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相关权益的激励对象外,公司第一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3、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
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
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4、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

                                   5/8
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
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 2018 年 11 月 12 日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
条件的 7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8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1、《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已满足。
    2、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
展的实际需要。
    3、根据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18年11月12
日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18 年 11 月 12 日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日,向符合条件的 7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8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
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未发现作为激励对象的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宋丽娟女士存在股票买卖的情形,上述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参
与本次限制性股票认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
产生一定的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对于
一次性授予分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费用应在解除限售期内,以对解除
限售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各年度相关成本或
费用,且该成本费用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示。
    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可解除限售限制性
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
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6/8
    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12 日,授予日
收盘价格为 14.89 元/股,基于授予日收盘价格进行测算,2018 年-2022 年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年份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合计
   各年摊销限制性股
                      209.96    1,120.05   376.11    124.29    1,830.41
    票费用(万元)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应以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股权激励成本的摊销对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是不会
影响公司现金流和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而且,若考虑到股权激励计划将有效
促进公司发展,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九、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
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律师的结论性意见
    万盛股份本次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万盛股份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万盛股份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授
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等事项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万盛股份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为合法、有效。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万盛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权益授予日及其确定过程、限制性股票的调
整事项、限制性股票权益的授予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万盛股份不存在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二、备查文件
                                   7/8
    1、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数量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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