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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盛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3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
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
进行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有关
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
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授予权益的激励对
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已满足。
    2、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
的实际需要。
    3、根据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18年11月12
日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18年11月12日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
符合条件的75名激励对象授予318万股限制性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