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9-04-13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4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对本公司下发的《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2019]22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高献国、周三昌、宋丽娟、龚卫良: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股份”或“你
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市大伟助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伟助剂”)未
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导致你公司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 1-9 月份合并报表虚增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691.62 万元、813.58
万元、557.98 万元,并导致你公司 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前三季度财务数
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龚卫良作为大伟助剂原控股股东、总经理兼万盛股份副总经理,未将大伟助
剂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及时告知万盛股份,对万盛股份上述信息披露存在不
真实、不准确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高献国作为万盛股份董事长,对子公司内部
控制不完善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周三昌
作为万盛股份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子公司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导致公司信息
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宋丽娟作为万盛股份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六
条的有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
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高献国、周三昌、宋丽娟、龚卫良分别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