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股份: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11-18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浙江万盛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拟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方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
虑了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和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有
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我们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进行审议。
二、关于续聘 2020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质,在担
任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过程中,表现了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勤勉尽责的工作精
神,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
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0 年度的审计工作,
同意将《关于续聘 2020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