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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盛股份: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2020-11-18  

                        证券代码: 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8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
                      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召开了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
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1、因公司在 2016 年 3 月 1 日披露的《重大资产组继续停牌公告》中承诺不
晚于 2016 年 3 月 8 日明确交易对方及标的资产,但因保密考虑和谈判需要,公
司未披露重组的明确交易对方及标的资产。且公司在公告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之前,披露的《重组进展公告》,均未提示重组终止的相关风险。因此
2016 年 6 月 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6]0041 号),对公司和时任董事
长高献国、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予以监管关注。
    整改措施:公司在收到监管函后,对监管工作函进行了认真分析学习,以此
为戒,并在后续工作中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
习,规范运作,积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健康发展。
    2、由于财务人员的疏忽,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 2016 年阻燃剂的生
产量有误。公司,披露生产量为 69,292.66 吨,相比实际生产量 65,268.16 吨偏
高 6.17%。直到 2017 年 7 月 20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公司才发现上述差
错并公告予以更正。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的规定。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周三昌和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作为公司定期报
告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2 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7 年 9 月 1 日决定对公司和时任总经理兼财
务负责人周三昌、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予以口头警告。
    整改措施:公司加强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扩大了数据勾稽的范围;增强了
审核环节;借助信息化系统自动生成财务系列报表,减少人为原因的差错。
    3、公司控股股东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高献国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7 月 16 日新增及补充质押 14,758,740 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
本的 5.8%。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高献国未及时通知上市公
司相关股票质押情况,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股票质押情况,直至 2018 年 7
月 17 日才予以披露,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11.12.7 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8 年 8 月 1 日对公司控股股东临
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高献国予以口头警告。
    整改措施:公司组织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
的学习,规范运作,并及时跟踪控股股东等人员的股份质押情况。
    4、因公司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市大伟助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伟助剂”)
未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导致公司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 1-9 月份合并报表虚增,并导致公司 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前三季度财
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因此,2019 年 4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浙江监管局出具《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2
号),对公司及高献国、周三昌、宋丽娟、龚卫良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
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19 年 6 月 2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019〕48
号),对张家港市大伟助剂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兼时任公司副总经理龚卫良、原
股东勇新、黄德周、龚诚予以公开谴责,对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高献国、财务负
责人周三昌及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予以通报批评。
    整改措施:万盛股份自成立以来一直合法合规经营,从未发生财务舞弊行为。
本次万盛大伟相关财务事件系万盛大伟原股东于业绩对赌期发生的行为,并非上
市公司主导或参与。考虑到大伟存在业绩承诺期,万盛总部对大伟助剂的经营方
面并未过多干涉,2017 年 11 月,公司通过定期的财务分析会,发现了大伟助剂
存在的舞弊线索,公司及时主动上报监管部门查处并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该事项发生后,公司增加了大伟助剂及其子公司江苏万盛大伟化学有限公司
内控环节。万盛大伟在公司设立之初,设置董事会万盛总部派出人员占多数,董
事长由万盛股份总经理周三昌担任,具体还有派出负责销售的副总、负责财务的
副总、生产厂长、总经理助理、人力行政部经理等人,基层关键岗位也加派了人
员;公司总部对大伟助剂违规责任人也进行了处罚;对大伟的供应商和客户重新
做了认证和审核,严格审查新开户供应商和客户资信;要求大伟严格执行万盛总
部的内控制度及管理制度,会计政策将与公司总部保持一致,财务系统向公司开
放;公司审计人员将按照上市公司内控的相关规定对大伟的财务进行定期及不定
的审计等整改措施。目前大伟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整改效果良好。
    同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将持续加强对相关
法律法规、规则等的学习,进一步增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提升规范运作的意
识,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信息。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
施的情形,且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