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7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公司股份 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0 年 11 月 24 日,公司控股股东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万 盛投资”)、实际控制人高献国、高峰、高强、高远夏、郑国富与珠海厚赢一号 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厚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将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 19,893,534 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74%) 转让给珠海厚赢,其中万盛投资转让 5,5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59%), 高献国转让 7,25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09%),高峰转让 2,8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81%),高强转让 1,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的 0.29%),高远夏转让 1,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29%),郑国富转 让 2,343,53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68%)。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协议转让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 及完成基金备案手续后方能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 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收到公司 控股股东万盛投资、实际控制人高献国、高峰、高强、高远夏、郑国富的通知, 其与珠海厚赢于 2020 年 11 日 24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拟以协议转让 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 19,893,5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4%)以每股 20.57 元的价格转让给珠海厚赢,转让价款总额为 409,209,994.38 元,其中万盛 投资转让 5,5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59%),高献国转让 7,25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09%),高峰转让 2,8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的 0.81%),高强转让 1,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29%),高远夏转让 1,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29%),郑国富转让 2,343,534 股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的 0.68%)。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 动前后,相关股东股份变化情况见下表: 协议转让完成前 本次变动情况 协议转让完成后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变动股份数 占总股本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 比例(%) 量(股) 比例(%) (股) 比例(%) 万盛投资 104,519,800 30.15 -55,000,00 1.59 99,019,800 28.57 高献国 29,183,854 8.42 -7,250,000 2.09 21,933,854 6.33 高峰 11,220,401 3.24 -2,800,000 0.81 8,420,401 2.43 高强 2,503,948 0.72 -1,000,000 0.29 1,503,948 0.43 高远夏 5,025,378 1.45 -1,000,000 0.29 4,025,378 1.16 郑国富 5,306,764 1.53 -2,343,534 0.68 2,963,230 0.85 珠海厚赢 0 0 19,893,534 5.74 19,893,534 5.74 二、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1、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082557527002W 公司类型 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高献国 注册资本 800 万元整 住所 临海市柏叶西路与立发路转角 成立日期 2010 年 6 月 18 日 经营期限 2010 年 6 月 18 日至 2030 年 6 月 17 日 投资业务,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 经营范围 化学品、烟花爆竹、药品、民用爆炸物品、监控化学品外) 销售。 2、高献国先生,身份证号码 33262119600602****,中国国籍,持有澳门非 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住所为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蓝盾花园。 3、高峰先生,身份证号码 33262119631120****,高献国之胞弟,中国国籍, 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住所为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白塔小区; 4、高强先生,身份证号码 33260219751212****,高献国之胞弟,中国国籍, 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住所为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靖江花城; 5、高远夏先生,身份证号码 33262119360501****,高献国之父,中国国籍, 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住所为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赵巷; 6、郑国富先生,身份证号码 33262119551018****,高献国配偶之胞兄,中 国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住所为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后塘 路。 上述转让方中,高远夏为高献国、高峰、高强之父,郑国富为高献国妻子之 胞兄,万盛投资系由高献国家族成员(包括高献国、高峰、高远夏、高强、郑国 富)控制的公司。万盛投资、高献国、高峰、高远夏、高强、郑国富共同签署《一 致行动协议》,为一致行动人。 (二)受让方 公司名称 珠海厚赢一号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MA55JD2TXU 执行事务合伙人 珠海厚赢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成立日期 2020 年 11 月 12 日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构成 珠海厚赢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0.0037%、广发信 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广发信德共赢一号私募股权 基金、广发信德共赢二号私募股权基金)持股 73.3120% (注)、广东新动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 股 24.4349%、广远众合(珠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持股 2.2495%。 注: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广发信德共赢一号私募股权基金、广发信德共赢 二号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珠海厚赢一号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 甲方一: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二:高献国 甲方三:高峰 甲方四:高强 甲方五:高远夏 甲方六:郑国富 乙方(受让方):珠海厚赢一号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一条 标的股份转让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将其合计持有之上市公司 19,893,534 股股份以 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乙方,股份转让的同时,该股份享有的相应股东权益一并 转让。 2、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二级市场收盘价 22.85 元/股的 90%即 20.57 元/股,转让总价为 409,209,994.38 元(大写:肆亿零玖佰贰 拾万玖仟玖佰玖拾肆元叁角捌分,含税)。 3、标的股份的交割日为标的股份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登记至乙方名下的日期。 4、甲乙双方同意,自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的交割日期间(以下简称“过 渡期”),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 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受让价格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调整。 第二条 股份转让程序及价款支付 1、首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1)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109,209,994.38 元(大写:壹亿零玖佰贰 拾万玖仟玖佰玖拾肆元叁角捌分),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并在满足协议约定的生 效条件后,柒(7)个工作日内将首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书面或邮件指定 的账户。 (2)甲方在收到乙方首期股份转让价款后伍(5)个交易日内,应与乙方共 同向中登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申请。 2、剩余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1)于乙方合伙人广发信德共赢一号私募股权基金及广发信德共赢二号私 募股权基金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且不早于标的股份于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 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后伍(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股份转 让价款人民币 62,000,000 元整(大写:陆仟贰佰万元整); (2)自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完毕贰拾(20)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向甲 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238,000,000 元整(大写:贰亿叁仟捌佰万元整), 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项下的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有关义务、所作出的承诺、声明 和保证,即视为该方违约。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不能 部分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并由此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该违约方须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2、若因一方之过错,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标的股份交易合规确认、过 户登记手续,经另一方合理催告后叁(3)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的,每逾期一日,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已支付价款为计算基数支付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但因私募基 金未完成备案、法律法规政策或监管部门的原因导致逾期未完成的除外。任何一 方延迟履行上述义务单独或累计达到叁拾(30)日时,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 但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5%的违约金。 3、本协议签署后,如有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标的股份交割日前,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和义务,或甲方 于本协议项下的承诺、陈述和保证有任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且导致 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的,经乙方通知后叁(3)个工作日内仍不能补救的。 (2)标的股份交割日前,上市公司存在因违法违规情形导致其受到监管机 构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风险,或其他对其持续经营构成实质性障碍的其他风险。 (3)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协商及尽职调查的过程中,甲方向 乙方及其聘请中介机构(如有)提供的资料存在不真实、重大遗漏的情况,或存 在未如实披露的债务、或有负债等情况。 (4)乙方合伙人广发信德共赢一号私募股权基金及广发信德共赢二号私募 股权基金未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乙方按照本条约定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应当 在收到乙方解除本协议通知后的拾(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所有乙方已支付 的款项及其在存放期内产生的利息(利率按照实际期间对应的 LPR 计算)。 4、本协议签署后,如有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依约足额付款且逾期超过拾(10)个工作日(含) 的; (2)乙方存在被列为被告或可能承担责任第三人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被执行 案件(单件或合计标的金额 1,000 万元以上,包括 1,000 万元); (3)乙方面临破产、解散、清算等事项; (4)乙方被行政机关处以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严重行政处罚; (5)乙方资信变化被法院列为失信执行人的。 出现本款第(2)到(5)项任一情形时,若乙方提供担保且不存在逾期付款 情形的,甲方不解除本协议。 甲方因本款约定解除本协议,若已进行股份过户登记等手续的,乙方还应在 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配合办理相应手续,返还甲方依据本协议转让给乙方的股 份。乙方已支付的款项,甲方有权优先扣除违约金等款项后无息返还。 第四条 协议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1、本协议自各方签署日起成立,在下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以最后一 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准)正式生效。本协议任何一项先决条件未能得到满足,本协 议自始无效。 (1)协议签署各方完成所有内部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 合伙人会议审批等; (2)本交易得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的审核批准。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非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或受到监管部门的要求或法 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情形,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协议。 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解除,均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本协议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已经按约定履行完毕;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 (3)双方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3、若因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情形使得本协议终止,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甲 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的人员、 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对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不 会产生影响。 五、所涉及的后续事项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本次协议转让 股份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高献国、高峰、高强、高 远夏、郑国富也不存在因本次股份转让而违反承诺的情形。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协议转让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请详见信息披露 义务人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