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万盛股份 股票代码:60301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临海市柏叶西路与立发路转角 通讯地址:临海市柏叶西路与立发路转角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 下简称“《15号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和《15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 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股份”或“上 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 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万盛股份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1、南钢股份拟协议受让万盛投资合计持有的5,000万股公司股票,占本次发 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42%; 2、南钢股份认购万盛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7,700 万股(含)A 股股 票,假设按本次发行数量上限 7,700 万股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南钢股份将持 有上市公司 12,70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9.98%,公司现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万盛投资、高献国、高峰、高强、高远夏、郑国富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8,786.66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0.74%。因此,本次股份转让及本次发行完成后,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由万盛投资变更为南钢股份,实际控制人将由高献国家族成 员变更为郭广昌。 本次交易所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已经万盛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本 次发行方案尚需万盛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后方可实施。 上述事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目录........................................................................................................................ 3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9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10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1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9 第七节 备查文件.............................................................................................. 20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3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让 指 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 人、万盛投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 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高献国、高峰、高强、 指 致行动人 高远夏、郑国富 万盛股份、万盛、上市公 指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受让方、南钢股份 指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万盛投资、高献国、周三昌、高峰与南钢股份签 《股份转让协议》 指 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南钢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万盛投资持有 的万盛股份5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 的14.42%。 南钢股份认购万盛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7,700万股(含)A股股票,假设按本次发行数量 上限7,700万股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南钢股 份将持有上市公司12,7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本次权益变动 指 29.98%,公司现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万盛 投资、高献国、高峰、高强、高远夏、郑国富将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8,786.66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0.74%。因此,本次股份转让及本次发行完成后,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由万盛投资变更为南钢股 份,实际控制人将由高献国家族成员变更为郭广 昌。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准则15号》 指 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报告书 指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报告书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082557527002W 公司类型 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高献国 注册资本 800 万元整 住所 临海市柏叶西路与立发路转角 成立日期 2010 年 6 月 18 日 经营期限 2010 年 6 月 18 日至 2030 年 6 月 17 日 投资业务,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 经营范围 化学品、烟花爆竹、药品、民用爆炸物品、监控化学品外) 销售。 (二)一致行动人 (1)高献国先生,身份证号码 33262119600602****,中国国籍,持有澳门 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住所为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蓝盾花园。 (2)高峰先生,身份证号码 33262119631120****,高献国之胞弟,中国国 籍,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住所为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白塔小区; (3)高强先生,身份证号码 33260219751212****,高献国之胞弟,中国国 籍,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住所为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靖江花城; (4)高远夏先生,身份证号码 33262119360501****,高献国之父,中国国 籍,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住所为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赵巷; (5)郑国富先生,身份证号码 33262119551018****,高献国配偶之胞兄, 中国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住所为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后 塘路。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中,高远夏为高献国、高峰、高强之父,郑国富为高献 国妻子之胞兄,万盛投资系由高献国家族成员(包括高献国、高峰、高远夏、高 强、郑国富)控制的公司。万盛投资、高献国、高峰、高远夏、高强、郑国富共 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为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万盛投资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 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职务 者地区的居留权 高献国 男 中国 台州临海 否 董事长、经理 周三昌 男 中国 台州临海 否 董事 金译平 男 中国 台州临海 否 董事 高峰 男 中国 台州临海 否 董事 张继跃 男 中国 台州临海 否 董事 王克柏 男 中国 台州临海 否 监事 三、上市公司与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图示 如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 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相关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仲 裁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刑事处罚,亦无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为引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及股东自身资金需求,万盛投资与南钢股份签 署《股份转让协议》,万盛投资将其所持万盛股份 50,000,000 股股票(对应公司 当前总股本的 14.42%)协议转让给南钢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 计划 2021 年 1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减持股份计划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高献国、高峰、高强、高 远夏)拟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至 2021 年 8 月 18 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 方式进行减持,减持合计不超过 10,000,00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8%。具体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尚未有 其他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 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如下: 1、南钢股份拟协议受让万盛投资合计持有的5,000万股公司股票,占本次发 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42%; 2、南钢股份认购万盛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7,700 万股(含)A 股股 票,假设按本次发行数量上限 7,700 万股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南钢股份将持 有上市公司 12,70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9.98%,公司现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万盛投资、高献国、高峰、高强、高远夏、郑国富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8,786.66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0.74%。因此,本次股份转让及本次发行完成后,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由万盛投资变更为南钢股份,实际控制人将由高献国家族成 员变更为郭广昌。 本次交易前后,万盛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南钢股份的股权情况如下: 变动前 变动后 项目 持股股数 持股比例 持股股数(股) 持股比例 (股) 万盛投资 99,019,800 28.57% 49,019,800 11.57% 高献国 21,933,854 6.33% 21,933,854 5.18% 高峰 8,420,401 2.43% 8,420,401 1.99% 高强 1,503,948 0.43% 1,503,948 0.36% 高远夏 4,025,378 1.16% 4,025,378 0.95% 郑国富 2,963,230 0.85% 2,963,230 0.70% 南钢股份 0 0.00% 127,000,000 29.98% 总股本 346,623,324 100.00% 423,623,324 100.00% 本次交易所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已经万盛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本 次发行方案尚需万盛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后方可实施。 二、相关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1 年 1 月 27 日,南钢股份与万盛投资及其主要决策人(高献国、周三昌 和高峰)共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2.标的及价格 2.1.转让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公司 5,000 万股股份, 以 23.73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本次交易总价款为 118,650 万元(“交易对 价”)。同时,目标公司拟向受让方非公开发行 7,700 万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20.43 元/股(“目标公司本次定增”)。 3.协议生效条件 3.1.各方确认并同意,除受让方书面同意豁免之外,本协议的生效以下列条 件全部得到满足为前提(“协议生效条件”),但本协议第 4.1 条、第 3.2 条、第 9 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生效: 3.1.1.受让方顺利完成对目标公司的业务、技术、法律和财务的尽职调查并 为受让方书面认可,且受让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均已批准本次交易及相关协 议。 3.1.2.转让方股东会已批准本次交易及相关协议。 3.2.如受让方经过尽职调查认为尽调结果符合本协议约定且董事会、股东大 会已批准本次交易的,但转让方股东会仍未在收到受让方通知之日起 3 日内通过 并同意本次交易的决议,则本协议自动终止,转让方应在收到上述通知之日 3 日内无息返还受让方支付的 3,000 万元诚意金,且转让方在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 6 个月内通过协议转让或者大宗交易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不得超过下列 限额,单次不得超过 100 万股累计不得超过 500 万股,若有超过,转让方按照超 过部分的 10%支付受让方违约金。除前述约定外,如截止 2021 年 3 月 15 日或双 方同意豁免的期限之前,受让方未完成 3.1.1 条约定的内容或者转让方未完成 3.1.2 条约定的内容,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支付的 3,000 万诚意金应在 2021 年 3 月 15 日或双方同意豁免的期限之后的 3 日内无息 退还受让方。 4.交易安排 4.1.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共同确 认的以受让方名义设立的资金共管账户(“共管账户”)支付人民币 3,000 万元作 为本次交易的诚意金。若本协议签署后,受让方尽调不满意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 通过本协议,则转让方应在受让方出具尽调不满意的书面意见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两者以孰早者为准)配合解除共 管账户以确保本条约定诚意金退还至受让方的支付账户。除前述情形及本协议另 有约定外,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约定交易无法继续履行或本协议终止的, 则转让方无需退还诚意金。若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约定交易无法继续履行或 本协议终止的,则转让方应双倍支付受让方该诚意金。若本协议第 7 条违约责任 条款生效后,则相关违约责任适用本协议第 7 条的约定执行。 4.2.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本次交易的尽职调 查(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财务、业务或其他形式的尽职调查,以下简称“本次 尽调”)。转让方应积极配合受让方开展本次尽调,并应及时(“及时”一般是指 转让方收到受让方尽调清单 3 日内)向受让方如实披露和提供受让方所需要的资 料、信息、数据、安排相关方走访等。 4.3.在不晚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或各方共同同意的更迟期限(“最迟期限”) 下述条件应得以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 4.3.1.受让方完成本次尽调且尽调结果令受让方满意,即:目标股份及目标 公司实际情况与其已经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文件所披露和记载的信息不存 在重大差异。 上述“重大差异”是指(1)转让方非系目标股份的实益所有人,无权转让 目标股份,目标股份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担保、纠纷、冻结、查封或其他权利限 制;(2)目标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实际情况与目标公司披露情况存在差异或 通过关联方非关联化等方式规避关联交易审批及公告的情形,或者存在显著不当 情形,包括占用、转移目标公司资金、资产; (3)除公告外,目标公司未披露 或有负债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4)目标公司未取得从事主营业务任何必需 的有效经营资质或许可;(5)目标公司核心资产存在权属瑕疵或毁损、灭失的风 险;(6)转让方、转让方关联方、目标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在目标公司的持股结构 以及目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治理机制与公告信息存在偏差;(7) 目 标公司的财务报表未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目标公司实际资产、经营和财务 状况;以及(8)其他可能对目标公司公告披露的财务指标不利偏差(包括但不 限于:总资产、营业收入、净资产任一偏差达到或超过 1%,净利润指标偏差达 到或超过 5%)。 4.3.2.转让方及目标公司没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陈述、保证和承诺情形。 4.4.在本协议生效且满足本协议第 4.3 条条件的情形后 3 个工作日内,双方 应当向登记结算公司提出查询目标股份权属状态的申请,并取得登记结算公司出 具的目标股份是否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限制转让的情形的证明文件。 4.5.双方根据本协议第 4.4 条约定查询目标股份权属状态的 3 个工作日内, 双方应及时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确认本次交易的申请。 4.6.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交易的确认意见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受让方应向共管账户支付交易对价 11,8650 万元(含 4.1 条约定的诚意金)。在 共管账户收到交易对价后 3 个工作日,转让方应当将目标股份过户给受让方,且 双方应在该期限内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目标股份的过户手续。 4.7.自目标股份完成过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当共同办理相关手续 以将该共管账户内的交易对价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且受让方有权提名一名非 独立董事。自目标股份完成过户之日起,受让方即成为目标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 拥有对目标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并且转让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目 标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4.8.目标公司在整个交易全部完成(即受让方为目标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7700 万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后 2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 程序,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订,转让方及其关联方同意目标公司董事会由 6 名非 独立董事以及 3 名独立董事组成,其中受让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 4 名、独立董事 2 名),目标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受让方提名的监事 2 名,转让方 及其关联方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时,应对受让方提名的董事、监事投赞成票。 受让方应确保所提名人选符合相应任职资格要求,如若不符,重新提名的时间不 计算在 20 日内。双方应当在整个交易全部完成后的一年内尽量保持公司管理层 的基本稳定。 4.9.转让方承诺,自目标公司整个交易全部完成之日起三年内,转让方持有 的目标公司股份中扣除 2000 万股后剩余股份的 50%不得进行任何交易和设定任 何权利负担等处置,剩余的 50%可于三年内按照每年减持股份递增方式(即保证 后一年所减持的股份高于前一年减持的股份)减持。 4.10.主要决策人承诺,自目标公司整个交易全部完成之日起三年内,无论 其是否担任目标公司董事或其他职务,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持有的目 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4.11.整个交易全部完成前所需目标公司办理事项应由转让方促使目标公司 完成,受让方予以全力配合。 4.12.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至目标股份过户登记完成日期间(“过渡 期”),目标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如果发生股份数量 变动的,本次交易的目标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变,目标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如 在过户期内目标股份进行分红,则目标股份相应分红款应从交易价款中扣除。 5.税费的承担 5.1.各方应自行依法承担因签署、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全部各项税费。 6. 陈述、保证和承诺 6.1.主要决策人及转让方共同向受让方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确认 主要决策人及受让方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和承诺的持续有效性而履行本次交易: 6.1.1.主要决策人、转让方及目标公司向受让方提供的本次尽调资料或信息 (包括目标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披露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包括但不限于第 4.3.1 条约定的重大差 异。目标公司不存在有未披露的上市公司主体与关联方之间的交叉担保行为。 6.1.2.本协议签署之日至目标公司整个交易全部完成之日的期间称为过渡 期。过渡期内,主要决策人和转让方应确保目标公司继续正常经营,不得实施损 害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行为,除正常经营性所需资金支出外,下述行为应书 面告知受让方:新增大额(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视为“大额”,下同)经 营性负债或经营性开支;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不得新增非经营性负债或对外担 保、新增大额资本性开支、处置大额资产、向股东分红的金额超过 2020 年一年 可分配利润的 40%、调整目标公司股本结构或在股份上设置特殊权利。 6.1.3.主要决策人及转让方具有签署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全部权 力和授权。 6.1.4.主要决策人及转让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构成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 何合同、协议或承诺的违反。 6.1.5.转让方所转让的股份为其合法持有的股份,已就该等股份完成实缴出 资义务,不存在代持等情形,且转让方是目标股份的实益所有人,目标股份不存 在权利瑕疵、担保、纠纷、冻结、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等导致转让方无权转让目 标股份的情形。 6.1.6.除得到受让方的书面同意外,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三年内,转让方、 转让方主要决策人及其近亲属(近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关联方 直接和/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不会从事、也不得从事与目标公司目前经营的化工类 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 6.1.7.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整个交易全部完成日期间,主要决策人、转让方、 其关联方、目标公司及其各自的董事会成员、员工、前述自然人的亲属(若有) 在未获得受让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与其他第三方 磋商或达成目标股份转让或其他与本次交易类似的协议或安排。 6.1.8.主要决策人、转让方承诺,如因在整个交易全部完成之前的原因(违 反法律法规、证监会相关规定且未披露)导致本次定增实施完毕之后目标公司利 益受损的,转让方应向目标公司或受让方作出相应赔偿。 6.2.受让方向转让方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确认转让方依据这些声 明、保证和承诺的持续有效性而履行本次交易: 6.2.1.受让方签署本协议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构成 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诺的违反。 6.2.2.受让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并根据本协议约定配合转 让方办理相应手续文件及其他工作; 6.2.3.整个交易全部完成后,转让方有权提名 2 名非独立董事;若转让方及 主要决策人共计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低于 10%,转让方有权提名 1 名非独立董事; 若转让方及主要决策人共计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低于 5%,转让方放弃提名非独 立董事。 6.2.4.如经受让方确认的 2021 年目标公司半年报净利润超过 2 亿元(含) 且本协议约定的定增获得证监会的批准、受让方成为目标公司控制人,受让方将 按本协议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格溢价 1.27 元/股,该溢价部分由转让方指定 主要决策人(或主要决策人设立的主体)代为收取,届时由转让方向受让方出具 收取上述款项的指令支付函(附转让方股东会批准该指令支付函的股东会决议), 受让方收到该指令支付函和股东会决议后根据指令支付函将溢价部分的转让款 进行支付。上述款项在目标公司半年报出具且整个交易全部完成两个条件均满足 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支付。在此期间,如发生疫情等不可抗力事项导致目标公司 停产、减产致使不能完成半年报 2 亿元净利润的,各方同意就有关事项另行协 商 。 6.3.过渡期内,目标公司正常经营发生的正常损益在交易完成后由届时股东 按持股比例承担和享有。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万盛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 99,019,800 股,占本次权益 变动前公司总股本的 28.57%,累计质押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52,240,000 股,占其持股总数的 52.76%,占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总股本的 15.07%。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高献国持有万盛股份 21,933,854 股,占本次权益变动 前公司总股本的 6.33%,累计质押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14,600,000 股, 占其持股总数的 66.56%,占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总股本的 4.21%。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高峰持有万盛股份 8,420,401 股,占本次权益变动前公 司总股本的 2.43%,累计质押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6,638,000 股,占其持 股总数的 78.83%,占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总股本的 1.92%。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高强持有万盛股份 1,503,948 股,占本次权益变动前公 司总股本的 0.43%,未质押股份。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高远夏持有万盛股份 4,025,378 股,占本次权益变动前 公司总股本的 1.16%,累计质押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1,000,000 股,占其 持股总数的 24.84%,占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总股本的 0.29%。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郑国富持有万盛股份 2,963,230 股,占本次权益变动前 公司总股本的 0.85%,未质押股份。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股份 137,866,611 股,占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总股本的 39.77%,累计质押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总数为 74,478,000 股,占其持股总数的 54.02%,占本次权益变动前公 司总股本的 21.49%。 除上述情形外,高献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 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万盛股份的控股股东为万盛投资、实际控制人为高献国家 族成员; 本次权益变动后,万盛股份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南钢股份、实际控制人将变 更为郭广昌先生。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 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2020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 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控股股东万盛投资、实际控制人高献国、 高峰、高强、高远夏、郑国富与珠海厚赢一号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珠海厚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 19,893,534 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74%)转让给珠海厚赢,上述股权转让事 已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占总股本的比 股东 减持方式 减持价格(元/股) 转让股数(股) 例(%) 万盛投资 -5,500,000 1.59 高献国 -7,250,000 2.09 高峰 -2,800,000 0.81 协议转让 20.57 高强 -1,000,000 0.29 高远夏 -1,000,000 0.29 郑国富 -2,343,534 0.68 合计 19,893,534 5.74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 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三)《股份转让协议》 (四)其他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万盛股份办公地,以供投资者查询。 地址:浙江省临海市两水开发区聚景路 8 号 电话:0576-85322099 联系人:阮丹丹 (以下无正文)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浙江省临海市 股票简称 万盛股份 股票代码 603010 临海市柏叶西路与立发 万盛投资、高献国、高峰、 信息披露义务人 路转角、临海市古城街道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高远夏、高强、郑国富 住所 蓝盾花园、白塔小区、靖 江花城、赵巷、后塘路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是√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持股数量:99,019,800 股 行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28.57%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持股数量:49,019,800 股 变动数量:50,000,000 股 持股比例:11.57% 变动比例:17%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 按本次发行数量上限 7,700 万股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万盛投资持有 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 上市公司 4,901.98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1.57%;公司现实际控制人及 例 其一致行动人万盛投资、高献国、高峰、高强、高远夏、郑国富将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8,786.66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0.74%。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 是□ 否√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 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 是√ 否□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 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是□ 否√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 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是□ 否√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是√ 否□ 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