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股份: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23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是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
的基础上做出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担保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担保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担保是因为公司经营发展
需要,并以自有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为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抵押担
保,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担保。
三、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的独立意见
1、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
依托,以减少、规避因外汇结算、汇率、利率波动等形成的风险为目的,符合公
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
四、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1、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能激活票据的时间价值,降低资金占用成本,提
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全面盘活票据资产;
2、公司内部已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及监控机制,开展此业务的相关审批、决
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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