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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股份: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4-30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浙江万盛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拟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经审阅《关于修订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等相关材料,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修订后
的方案涵盖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发行
价格及定价原则、本次发行数量、限售期、募集资金用途、股票上市地点、本
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等基本信息,发行方
案全面、完整,安排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募集资金用途、拟投资项目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改
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江万盛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
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的原则、依据、方
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
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报告(二次修订稿)》,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未
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经审阅《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
施(二次修订稿)》,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
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
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
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符合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五、经审阅公司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前述协议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合理,其交易价格合
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
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
时,关联董事应当按规定回避表决。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傅羽韬、毛美英、崔荣军
                                                          202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