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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股份: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03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浙江万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关于调整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的
议案》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名称由“年产 55 万吨功能性新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一期)”调整为“年
产 31.93 万吨功能性新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本次项目名称变更未改变公司募
集资金的用途、不涉及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实质性修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
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均依法进行了回避。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
容。
       二、关于修订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修订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
材料,鉴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的调整,
公司对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7、募集资金用途”中所涉项目名称作相应
修订,投资总额及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不变,方案其他内容不变,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
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均依法进行了回避。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江万盛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
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
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
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均依法进行了回避。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
(三次修订稿)》,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
整体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三
次修订稿)》,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
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相关内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