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股份: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31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述规定中关于授
予日的有关规定。
2、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1 年 12 月 30 日为授予日,向
8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0 万份股票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