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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盛股份: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3-28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9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
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议案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况
   (一)变更的原因和变更日期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
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
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二)变更的主要内容
    1. 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 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
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
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a)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
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
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
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
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
延所得税资产。
     b)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
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
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
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
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
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
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
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
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c)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
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
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
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
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规定和要求
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结论性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后的会计政
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
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
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