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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盛股份: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4-01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4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3 月 31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浙江省临海市两水开发区聚景路 8
   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97,795,11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16.5873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
会议,董事长高献国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2 人,联席董事长朱平先生,董事邵仁志先生、陈
   春林先生、梅家秀先生,独立董事陈良照先生、陈传明先生、卜新平先生因
   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其中姚媛女士和吴斐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
   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钱明均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其中高管宋瑞波先生、余乾虎先生
   以及王新军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均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96,482,824       98.6581       1,312,295       1.3419          0             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票 比例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     数 (%)
         《关于豁免公
         司控股股东自
  1                       18,045,581         93.2209    1,312,295         6.7791     0        0
         愿性股份锁定
         承诺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 为普通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公司关联股东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已回避对该项议案的表
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永、刘建恒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