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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弘讯科技:弘讯科技 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4月)2022-04-25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2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

         健全内部审计机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宁波弘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负责内部审计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公司的治理结

         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等有关方面的适当性、真实性、

         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公

         司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立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审计管理需要,公司设立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

         计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依据经营规模,日常工作量需求,配置匹配的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部对审计工作开展实行任务制管理,按审计任务与项目组成审计小组,小组成

         员可以由兼职人员组成,审计小组按照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   公司参与内部审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财务会计、企业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等专业知识与

         相关业务开展经验。

         (二)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三) 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内部控制环境,熟练使用审计技术开展内部审计工

         作,具有专业岗位胜任能力;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障审计部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

           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

           计部的工作。

第九条     内审人员办理审计工作时,与被审计对象、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

           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

           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

           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 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七) 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

           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

           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

           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

           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

           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

           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至少 10 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

           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

           中。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

           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

           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 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有关的会议;

           (二) 对重要经济决策发表审计意见和建议;

           (三)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提供经营管理

           计划、财务预算、各类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查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

           算、决算、合同、协议,现场勘查实物,直接进入财务信息系统和经营管理相关系

           统等,查阅有关数据和资料等;

           (四) 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 要求被审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并对有关审计事项

           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六) 对正在进行的违反法规、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报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

           为,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七) 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要求被审计单位或部门

           提交整改报告,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八) 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及监事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督检查。


                             第五章 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

           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

           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

           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公

           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除前述指定审计事项外,审计部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有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审

           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

           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整改、归档四个阶段。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准备阶段:

           (一) 按照有关法规制度的要求,明确审计目标和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二) 根据审计部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与实施方案;

           (三) 审计项目确定后组织成立内部审计小组,了解被审计对象情况,做好审计准备

           工作,根据被审对象的情况,由审计组组长确定采取就地审计、送达审计、委托审

           计或联合审计的方式。

           (四) 审计部在审计实施开始日至少三日前以口头方式或邮件形式向被审计单位发
          送内部审计通知书。要求被审计单位给予配合和协助,提供相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

          系统的接口及必要的工作条件。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审计通知的要求准备

          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阶段:

          (一) 内部审计小组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通过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

          位和人员进行核实,取得相关证明资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二) 内部审计小组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

          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三) 内部审计小组在出具审计报告前,与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并出具正式审计报

          告,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整改阶段:

          (一) 审计报告经审定后送达被审单位或部门,同时抄送公司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

          或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部有权对

          被审单位或部门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被审单位或部门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

          可在收到报告十日内向审计部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但在相关负责人未做出新的决

          定之前,原审计报告的整改意见和建议仍然有效。

          (二)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整改方案;

          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内

          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

          汇报审计整改情况。

          (三) 对于审计报告述及的重大审计事项和审计建议及决定,审计部将对被审计对象

          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归档阶段:

          审计小组应在审计报告送达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对审计档案进行归档。档案应当包

          含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证明材料、审

          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

          纸质文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移交至审计部档案室保管,电子审计文档移

          交至审计部档案管理员保存。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干扰阻挠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或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由审计
           部根据情节轻重,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泄露企业秘密等,一经查实应根据

           公司管理规定,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