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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弘讯科技:弘讯科技 重大经营事项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25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事项管理制度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经营
         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
         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中华人民
         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
         法规”)和《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事项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
         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
         下属分公司无权决策,子公司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授
         权的范围内进行决策。


第四条   董事会、总经理、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遵
         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
         制度中关于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理地决
         策和实施公司有关重大经营事宜。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根据本制度进行决策的重大经营事项包括: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抵押资产;
         (3)   委托理财(含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4)   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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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6)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7)    租入或租出资产;
         (8)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9)    受赠资产
         (10)   债权或债务重组;
         (11)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2)   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产品许可使用协议;
         (13)   固定资产投资(新购土地、新建厂房等);
         (14)   其他经营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指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购买、出售资产涉及交易标的为公司股
         权的,按照公司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制度执行。
         上述租入或租出资产指不含与日常经营相关的租入或租出资产情
         形。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重大经营
         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重大经营事项(但公司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
         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情形除外,下同)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
         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经营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露:
         (1)    经营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该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经营事项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经营事项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下同)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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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4)   经营事项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第九条     公司重大经营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1)   经营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经营事项之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   经营事项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   经营事项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第十条      公司发生租入或租出资产的,应当以约定的全部租赁费用或者租
            赁收入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 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
             (4)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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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
           八、第九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
           度。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经营事项时,交易达到了本制度第九条标准的,若交易
           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
           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
           外的其他经营事项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
           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八、
           第九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八、第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
           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除前款规定以外,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事项的,不论该
           等经营事项所涉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交易金
           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积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第十三条进行评估。除应当进行评估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重大经营事项未达到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
           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第八条和第九条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持有 50%以上权益子公司或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发生
           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事项的行为视同公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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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提交
              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
             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制度第九条第(四)项标准,且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对经营事项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作
              出决定:
              (1)   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事项实施
                    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2)   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
                    年度经营计划;
              (3)   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4)   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
                    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5)   项目是否已依规定由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财务评
                    价意见、由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
              (6)   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实施重大经营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
              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
              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
              立经营能力,在投资管理、营销策划、咨询服务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五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1)    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相关会议作出的重大
                    事项决策,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2)    财务部门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
                    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项目
                    决策后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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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司审计部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
                   行内部审计,并向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
             (4)   对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应当履
                   行招标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招标,组织专家对
                   投标人及其标书进行严格评审;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跟踪管
                   理和监督,定期汇报项目情况;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
                   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工
                   程决算审计;
             (5)   每一重大经营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实施结
                   果与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财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中国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包括其不时之修订)相冲突,
              相关冲突事项应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包括其不时之修订)
              的规定执行,且本制度应相应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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