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会议的有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 定资产》相关文件进行的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 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加真实、客观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会计估计变更。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唐功远、曹红、沈玉平 202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