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讯科技: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19
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
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召
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
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
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二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
司 董 事 会 已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在 《上 海 证 券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网 站
(www.sse.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即《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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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按上述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
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5 月 12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226,908,800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56.135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因全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为配合
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部分董事、监事、
高管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本所律师认为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前述人员视为
亲自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公告所载明
的议案,即《关于公司<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
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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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部分提供担保
的议案》、《关于为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2026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关
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重大经营事项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的议案》和《关于制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并有效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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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程 慧
经办律师:
史晓沪
经办律师:
穆琛
二○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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