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讯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25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良性关系,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切实保护
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
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
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交流,促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持续战略
管理行为。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包括公司股票、债权及公司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
在册与潜在的投资者;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 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
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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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
准则。
2.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半
年度、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电子邮件、
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和路演等。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
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
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
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
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
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
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
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
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
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
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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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1.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4.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
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一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二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
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
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
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
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职责、要求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公
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事务。监事会负责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公司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纳入对董事会秘书的考核内容。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1)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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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
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
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
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
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七条 在投资者管理关系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2)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
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交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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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
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1)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机构投资者接待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或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公司原
则上不进行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前需通过电话或邮件按附件1要求进行预约并作预约登记(附件1)。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在收到预约登记表后确定本接待采访的主要目的及拟提
出的问题,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于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
工作。来访者均须核实其身份并签署承诺书(附件2)。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机构调研事务工作具体负责,具体负责制定
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
接待工作。董事会秘书可以授权专业人员负责处理接待工作,接待人员
均须经过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的专业培训和指导。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
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自行组织机构接待工作。
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未披露
的公司业绩、未披露的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二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应是依法可以披
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
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
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七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调研纪要、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调研纪要、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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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
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
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
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电子或纸质
形式存档,并依上交所具体规定进行发布、保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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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调研接待预约登记表
编号:
来访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来访人单位
来访人员类型 投资者□ 证券机构□ 媒体□ 其他□
拟来访时间
调研提纲 (可另附页)
董事会秘书意见
备注:
1. 发送此表时请随附来访者身份证复印件、名片(若有)。
2. 投资者可填写上表后,发送电子邮件(info@techmation.com.cn)与证券部预约,
邮件发出后若次一工作日未收到回复,请拨打证券部电话(0574-86838286)
确认。
3. 公司常设接受调研地址为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港五路 88 号
4. 前来调研者请随带经签署之承诺书(附件 2),如为受机构委托应以机构名义盖
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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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承 诺 书
(如是受公司委派,请以来访者所在公司名义签署)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1. 本人(本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2. 本人(本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
3. 本人(本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
采访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 本人(本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
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
据的资料;
5. 本人(本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
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你公司;
6. 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采访等),视同本公司(本机构)
行为;本人(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7. 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本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采访等)活动,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承诺人(单位): (盖章)
或
承诺人(个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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