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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弘讯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制度(2022年8月)2022-08-25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制度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和有效管理,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项或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

         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送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送联络人,在当日及时将有关信

         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述信息

         报送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各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 公司指派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其他对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

         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本

         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送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报送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

         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

         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责任。

第六条   信息报送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送义务的
           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

           部重大信息报送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应当及时报送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

           的如下重大事项:

              1.   重要会议;

              2.   重大交易;

              3.   关联交易;

              4.   重大风险;

              5.   其他重大事件;

              6.   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九条     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单体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

                   议;

              3.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交易的专项会议。

第十条     重大交易,是指《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管理制度》所述之重大经营事项、依《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述的应当及时披露的日常交易,以及依《公司对

           外股权投资管理制度》所述之对外股权投资事项。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述之关联交易事项。

              1.   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出书

                   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

                   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2.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之间发生的内部关联交易免予报告。

              3.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与关联人的关联

                   交易时,可免予报告。

第十二条   重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6.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 30%;

             7.   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12.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 未履行社会责任相关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

                  全事故;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

                  或通知;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以及其他不当履行社

                  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14.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三条   其他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
                   更;

              4.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

                   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8.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9.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0.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2.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 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14. 主动提起诉讼、仲裁或被起诉与仲裁的事项;

              15.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的报告规定:

           (一) 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

               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

           (二) 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

               原因,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

               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

               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三) 广告传媒传播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

               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

               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规范本人

           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买卖行为。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至少

           提前两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实施增持、减持公司股票之

           当日收盘后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关联

           交易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告知因个人关系而构成的关联方的变化情

           况。



                   第三章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的以书面形式告

           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严格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规范对公司股

           票及衍生品种的买卖行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实施增持、减持
             公司股票之当日收盘后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

             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指定董事会秘书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受人。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送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后的当日,及时口头或书面

             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且提供与所报送信息有关的

             文件给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

             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重大信息报送后当日,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认为

             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需履行审批

             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前,应向各信息报送义务人收集定期报告涉及的信息,各

             信息报送义务人应及时按要求填报指定表单,并确保所填写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五章 内部信息报送的责任划分

第二十八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

             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
             的具体工作,是信息披露工作的承办人。公司的任何部门、各分公司、各控

             股子公司未经董事会秘书评估认可,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

             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

             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

             大信息。

第三十条     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信息报送义务人、汇集和分析内部

             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第三十一条   内部信息报送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的时限要求为:

             (一) 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

                 当日内;

             (二) 在知悉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

                 件的当日内。

第三十二条   内部信息报送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的规定将有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同时按要求及时填写重大信息内部

             报送相关表单且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料,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重大隐瞒。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时常敦促本单位对重大信息

             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送义务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

             息报送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三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在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监

             督义务,应督促内部信息报送义务人履行信息报送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章 保密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

             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七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并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