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弘讯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2023-04-26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2023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公司董
       事会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与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
       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本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
       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不确定确定性、属于商业秘
       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
       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
       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的内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及时填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附件一),并向公司
       证券部提交事项的有关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函》(附件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
       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相
       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部
       妥善归档保管。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对于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并披露,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就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一)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 因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而造成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
           常波动;
      (三)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于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
       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
       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
       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
       视情形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
       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
       信息。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与《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其他业务规则有冲突的,应以《上市规
       则》以及上交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
       的,应以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附件包括《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
       审批表》、《保密承诺书》。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                          申请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型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简述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及依据




  拟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是          否
该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是          否

       申请单位主管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总经理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二: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承诺书
                            (信息暂缓披露审批流程之用)



    本人              ,身份证件号码                        ,作为宁波弘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定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已知悉公司的《公司
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
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承诺如下:
    1. 本人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保密
        义务等规定,在相关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
        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
    2. 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
        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
        衍生品交易价格。




 本人知悉公司以下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