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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泰: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03  

                        法律意见书                                            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


                     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在无锡市惠山区堰新路 18 号公司综合楼会议室召开了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受公司之委托,指派肖勤裕律师、唐梦兰律师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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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0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2020 年 10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等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无锡
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 “会议通知”)和《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投票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公告通知全
体股东。会议通知发出后,公司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 14:00
在无锡市惠山区堰新路 18 号公司综合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
会议通知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赵敏海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2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共计 6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0,418,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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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0 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为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经查验,为公司董事会。

    (四)现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经查验,除公司股东外,公
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现场会议。

    (五)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累积投票议案,具体如下:

    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赵敏海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高岩敏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沈华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徐忠民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冯伟祖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选举陈建平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罗实劲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郑云瑞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张燕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李会玲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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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2、选举胡君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相关议案,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
宣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上述议案表决结果未提出异
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合并后的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情况已形成书面会议记录。

    (二)表决结果

    经核查,根据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提
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本项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且不涉
及回避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赵敏海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 30,418,50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获得 0 票。

    1.02、《选举高岩敏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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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得 30,418,50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获得 0 票。

    1.03、《选举沈华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 30,418,50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获得 0 票。

    1.04、《选举徐忠民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 30,418,50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获得 0 票。

    1.05、《选举冯伟祖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 30,418,50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获得 0 票。

    1.06、《选举陈建平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 30,418,50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获得 0 票。

    本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
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赵敏海、高岩敏、沈华、徐
忠民、冯伟祖、陈建平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 2020 年 11
月 2 日起三年。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且不
涉及回避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罗实劲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 30,418,50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获得 0 票。

    2.02、《选举郑云瑞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 30,418,50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获得 0 票。

    2.03、《选举张燕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 30,418,50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获得 0 票。

    本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
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罗实劲、郑云瑞、张燕当选
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 2020 年 11 月 2 日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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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且不涉及
回避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选举李会玲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获得 30,418,50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获得 0 票。

    3.02、《选举胡君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获得 30,418,50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获得 0 票。

    本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
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李会玲、胡君当选为公司第
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 2020 年 11 月 2 日起三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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