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衡设计: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及调整授予数量、名单的法律意见书2018-12-0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及调整授予数量、名单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楼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34 1668 传真:(+86)(21)5243 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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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
见书
致: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一、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衡设计”)的委托,担任其2018年股票期权及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中衡
设计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二、 法律意见书所涉相关定义与简称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或者已经标注之解
释,否则下列简称分别对应含义如下:
中衡设计、公司 指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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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指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股权激励计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
划/本次激励计 指
票激励计划
划/本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
指
修订稿)》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激励计划(草案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
指
修订稿)摘要》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
《考核管理办法》 指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根据本计划获授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 指
授予事项的人员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6 号)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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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三、 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
行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
中国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和披露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须之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
证言;保证所提供之材料和文件、所披露之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保证所提供副本材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保证所提供之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保证
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
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
务,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
件作出判断。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证监会、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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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
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衡设计为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事项及调整授予数量、名单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
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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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本次调整授予数量及名单及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2018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名单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18 年 12 月 5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名单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全体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
整。”
2018 年 12 月 5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2 月 5 日,该授予日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
及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
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除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被公司取消获授股票期权资格外,,本次激励计
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
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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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
竞争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本次激励计划业绩
指标的设定也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
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
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为 2018 年 12 月 5 日,并同意按照《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授予 197 名激
励对象 399.5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 59 名激励对象 518.8858 万股限制性股票。”
2018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名单的议案》、《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名单事项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授
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被公司
取消获授股票期权资格。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18年12
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名单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确定了本
次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名单的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99人调整为197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400万份调整为399.5万份。
本次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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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授予数量:399.5万份;
3、授予人数:197人;
4、行权价格:9.99元/股
5、授予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股票;
6、股票期权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行权安排安排情况:
(1)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
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等待期
指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计划的股票期权分两
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
(3)可行权日
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并满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足约定条件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
应在未来24个月内分两期行权。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
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获
行权期 行权时间
授期权数量比例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第一个行权期 50%
票期权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第二个行权期 50%
票期权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各期期权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
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当期额度内期权由公司注销;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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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期内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4)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①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①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
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
发生上述“②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
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③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2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
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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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行权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注:各年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且剔除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净利
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
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④业务单元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各业务单元每个考核年度设置年度净利润目标值,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
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与其所属业务单元上一年度的净利润目标值完成情况
挂钩,具体如下:
业务单元层面年度考核结果 业务单元层面系数
净利润实际完成数≥净利润目标数额 100%
净利润实际完成数<净利润目标数额 0%
若业务单元业绩达不到上述条件,该业务单元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
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⑤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目标:
在本激励计划执行期间,公司每年均依照《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以达
到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之一。
年度绩效考核每年一次,并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达成情况确定员工绩效得分
和绩效等级。当公司绩效考核达到行权条件时,激励对象只有在行权的上一年度
考核等级在C级以上(含C级),才可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行权期内所
获授的全部/部分权益申请行权,否则,其相对应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绩效考核等级依据综合考核评分结果共分为A、B、C、D四个等级评分,每
一级别对应的行权比例如下表所示:
考核等级 行权比例
A 优秀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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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良好 80-100%
B1 100%
B2 90%
B3 80%
C 合格 60%-70%
C1 70%
C2 60%
D 不合格 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分配额度占
分配的股票期 分配额度占授予
姓名 职务 当前公司总
权数量(万份) 期权总量比例
股本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197 人) 399.5 100% 1.45%
合计 197 人 399.5 100% 1.45%
注: 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8年12月5日;
2、授予数量:518.8858万股;
3、授予人数:59人;
4、授予价格:4.902元/股;
5、激励计划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1)有效期
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4年,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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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2)限售期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登记完成后即行锁定,不
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
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均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股票应
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激励对象因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
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
除限售期与相应限制性股票相同。
激励对象因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
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
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
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
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分3期解除
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30%、30%、40%,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应与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次解除限售 起至本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次解除限售 起至本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次解除限售 起至本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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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①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
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
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②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
销。
③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在2018-2020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
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之一。
本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业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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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解除限售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次解除限售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三次解除限售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注:各年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且剔除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
净利润。
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则激励对象对应解除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④业务单元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各业务单元每个考核年度设置年度净利润目标值,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与其所属业务单元上一年度的净利润目标值完
成情况挂钩,具体如下:
业务单元层面年度考核结果 业务单元层面系数
净利润实际完成数≥净利润目标数额 100%
净利润实际完成数<净利润目标数额 0%
若业务单元业绩达不到上述条件,该业务单元的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⑤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目标:
在本激励计划执行期间,公司每年均依照《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以达到年度
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年度绩效考核每年一次,并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达成情况确定员工绩效得分
和绩效等级。当公司绩效考核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时,激励对象只有在解除限售期
的上一年度考核等级在C级以上(含C级),才可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
解除限售期内所获授的全部/部分权益申请解除限售,否则,其相对应的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绩效考核等级依据综合考核评分结果共分为A、B、C、D四个等级评分,每
一级别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考核等级 解除限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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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优秀 100%
B 良好 80-100%
B1 100%
B2 90%
B3 80%
C 合格 60%-70%
C1 70%
C2 60%
D 不合格 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激励对象的名单及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如下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获授总量占授予 获授总量占当前
姓名 职位
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总股本比例
董事、总经理、总工
张谨 20.00 3.85% 0.07%
程师
董事、子公司董事、
柏疆红 62.40 12.03% 0.23%
总经理
陆学君 董事、副总经理 16.00 3.08% 0.06%
董事、副总经理、财
徐海英 16.00 3.08% 0.06%
务总监
张延成 副总经理 10.00 1.93% 0.04%
于吉鹏 副总经理 10.00 1.93% 0.04%
李铮 副总经理 10.00 1.93% 0.04%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子公
374.4858 72.17% 1.36%
司核心团队(共 52 人)
合计(59 人) 518.8858 100.00% 1.88%
注: 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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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
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授权日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应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日起 60 日确定。经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
易日,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授予事项的授予对象和
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关于股票期权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和《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激励对象方可获授
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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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导致不符合上述授予条件的情形,并且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
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经
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
关规定;公司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其可以依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实施本次授予
事项。公司本次授予事项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授予事
项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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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及调整授予数量、名单的法律
意见书》之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主办律师:
李 强 邵 禛
林 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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