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衡设计: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7-10
证券代码:603017 证券简称:中衡设计 公告编号:2019-040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16 - 2019/7/17 2019/7/17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 6 月 21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2,381,000 股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分派方案
根据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利
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的股份 2,381,000 股,即以 272,733,72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1,820,118.40
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的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
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272,733,728*0.3/275,114,728≈0.2974 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974)÷(1+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16 - 2019/7/17 2019/7/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苏州赛普成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冯正功、张谨、徐海英以及有限售条件流通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
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
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
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
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27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
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27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3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法务与投资管理部
联系电话:0512-62586618
特此公告。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