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衡设 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 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客观公正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 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情况。同意公司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担任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海坤、龚菊明、贝政新 2021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