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衡设 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执业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遵循独立审计的原则,满足公司财务审计 及内部控制审计的需要。公司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进行审议。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海坤、龚菊明、贝政新 202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