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衡设计: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26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2年5月25日,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议案,现就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中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对公司拟实施的《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我们认为:
1、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
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
与的,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与,在员工持股计划推出前,
公司已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相关审议程序和决
策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完善
公司员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
二、关于《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对公司拟实施的《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2022 年股票期权计划》”),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
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计划》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三个层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具体数值的确
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
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同
时本次考核指标结合了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层面的业绩情况,更有针对性。激励对象
个人考核方面,从多个维度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作出较为全面、
准确、客观的综合评价。
7、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海坤、龚菊明、贝政新
2022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