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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曙光: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1-24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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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曙光信息产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1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
           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
           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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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公告的《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
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作出相关决议。《会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
大会将于2019年1月23日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
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
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月23日在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村软件园36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董
事长李国杰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26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08,899,2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4870%。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7,515,9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2719%。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电子邮件传来的表明公
司截至 2019 年 1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
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

   2、 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1,383,242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2151%。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及《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召
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
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
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二)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
会在《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
改的情形,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1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代表并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
行清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
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传来的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六)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
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208,878,10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8%;21,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下同)表决情况为:30,268,552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3%;21,100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