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曙光:关于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的更正公告2019-04-17
证券代码:603019 证券简称:中科曙光 公告编号:2019-027
债券代码:113517 债券简称:曙光转债
转股代码:191517 转股简称:曙光转股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的《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
施公告》(公告编号:2019-025),其中“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3.
扣税说明”-“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中第(2)款,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派发现金红利代扣税款内容出现了计算错误,
现更正如下:
公告中原文内容为: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
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每股 0.076 元(其中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76 元/股=税前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0.14 元/股-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4 元/股*税率 10%-股票面值 1 元/股
*送红股 0.5 元/股*税率 10%)。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现更正为: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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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每股 0.126 元(其中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26 元/股=税前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0.14 元/股-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4 元/股*税率 10%)。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
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上述更正内容不会对本次现金红利派发造成影响。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
便,本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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